关于《至海南省救助管理站、海南国际旅游岛商报的声明信》的复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贵所寄来的《声明信》收悉。首先感谢对我们救助管理工作的关心,其建议也引起我站的重视。我站是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不会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
这里先介绍一下今年我站接收的第一例艾滋病患者的情况。2010年5月21日晚上,公安强制戒毒机构护送过来一名吸毒人员,并称此人患有艾滋病。这名吸毒人员求助要求救助站买车票让其回云南老家。因没有救助过艾滋病患者,加上对艾滋病防治知识认识不足,当时我站工作人员是有所顾虑的,只好购买当晚的火车票,让其返乡。
我站针对当前救助对象多样化及工作难度的情况,在海南省民政厅刊物《海南民政信息》2010年第十期——以《关注救助管理对象的新变化》为题目进行专门报道,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后来,《商报》记者陈某在我站不知情的情况下,却以《艾滋病者“潜入”救助站,民政部门呼吁设立隔离室》为题进行报道,我站对此事也表示不满,特别是报道中用“潜入”一词是涉及贬义、歧视,是明显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其次,我站要对设立“隔离室”的概念进行阐明。我们所说的“隔离室”是指凡是入站救助的有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等都要进行临时隔离,以便观察保护,而非指设立专门的“艾滋病隔离室”,两者千万不能混淆,我站提出设立隔离室的本意是好的,绝没有贬低或歧视哪种病人的意思。
我站提出要设立“隔离室”也是有根据的。因为救助机构救助的人群中,经常会遇到带有各种各样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为了保护其他绝大多数救助人员的健康,避免同宿舍内互相传染及防止暴力侵害他人,为此,民政部民发[2006]118号下发的《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中明确提出救助机构要设立“隔离室” (隔离——指对于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防止造成传染或者对其他人的滋扰、伤害。隔离室应当有防止自我伤害的设施、有独立卫生间、床铺、洗漱用品、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实践证明,设立隔离室对有传染病受助者、健康受助人员及工作人员都是一种有效保护,没有“造成民众的误解和恐慌”。因此,我站坚持对有传染者或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有必要采取隔离观察保护措施。
再次,对于《声明信》中提到的“对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救助对象来说,因为感染者并没有告知救助站自己病情的义务,处于隐私保护和敏感心理的作用,即使亟需帮助也不会考虑救助管理部门。”我站表示异议。因为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基本情况” 中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有据与此,凡向救助机构求助的人员是有义务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这也有利于进行管理保护。当然,我站工作人员也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和病史资料等。所以也不会像贵所所说的“出于隐私保护和敏感心理的作用,即使亟需帮助也不再会考虑救助管理部门。长此以往,救助站的社会救助作用必将受到削弱,真正需要救助的民众无形中被拒之门外”的情形产生。
最后,希望加大宣传力度,呼吁全社会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贵所提出的“鼓励民政部门邀请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专家和病人代表,共同研讨这些问题,提出政策意见,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和联合国艾滋病相关指导意见,确保救助站的公共卫生措施。”的意见很值得重视。目前,多数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仍缺乏足够的认识,谈虎色变,避之唯恐不及。因此,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懂得防治知识,才会正确对待艾滋病患者,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此复,握手。
海南省救助管理站
2010年6月23日
-- 20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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