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ly 10, 2010

【China AIDS:5549】 呼吁卫生部尽快修改《献血者健康体检标准》,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呼吁卫生部尽快修改《献血者健康体检标准》,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710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信卫生部,要求卫生部修改《献血者健康体检按标准》,在"总则"上强调关于血液安全的公民健康教育,同时强调公民自愿献血和自愿不献血的情况;在"体格检查标准"、"血液检验标准"、"免疫接种后的献血规定"上,进一步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相关准则和意见;对"暂不能献血"和"不能献血"的规定进行修改,更加符合公共卫生科学,鉴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等血液传染病通过个体行为传染,建议相关规定更多指向个体行为情况,同时需要注意用词用语上造成的误解和社会歧视。

 

《献血法》1998101生效,同时卫生部《献血者健康体检标准》生效。献血法和献血者健康体检标准旨在"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鉴于近期有北京的同性恋男子起诉血站在献血工作中歧视同性恋者,剥夺同性恋者献血的权利,特做下列思考,建议卫生部尽快修改《献血法健康体检标准》:

1、 根据《献血法》,"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应该包含"不健康公民自愿不献血"的含义。鉴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等重大血液传染病源入侵身体后,通常不会很快发病,而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原因,血液检验也不能马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献血者健康体检标准》应该强调个体行为的情况、关于血液安全的公民教育和鼓励有危险行为者自愿不献血。

 

注: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指的是,艾滋病病毒入侵人体后,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不能马上发现病毒感染,而需要一定时间后,通常三个月时间,才能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也就是说,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后的最初三个月内,感染者去献血,血站艾滋病检测发现不了,而感染者自己也不知道自己被感染。

 

2、 艾滋病病毒传播涉及个体行为,而且是很隐私的行为,比如性行为、注射吸毒行为等,所以《献血法健康体检标准》需要强调献血者个体行为情况,强调近期发生过艾滋病病毒传播危险行为者需要自愿不献血。献血组织动员工作,不能通过行政部门或党务部门的压力,要充分尊重人们献血或不献血的自愿性。

 

3、  《献血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但是《献血法》和《献血者健康体检标准》没有强调公民自愿不献血的情况,没有要求媒体和相关机构告诉公民不要献血的公民个体行为信息。

 

4、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的规定中,存在下列问题: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半个月是否短了一些?远远低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三个月。是否需要对相关情况有更加具体的说明,比如近期纹身者、做过胃镜检查、洗牙?需要提供相关规定的科学原理信息,便于卫生工作者和公民做出其他合理的推理。如果出于对献血者个体健康考虑,时间应该也在窗口期必要的时间以上。

2)"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鉴于我国血液安全总体情况不好,血液传染疾病涉及多种疾病,是否可以规定过去有过输注全血或血液成分者,不要去献血?"近五年内"的规定也不符合逻辑。"五年"的规定依据是什么?是"近五年内"出现更多血液污染事件吗?"五年"是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病需要的时间吗?但我们知道,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传染来自于病毒感染,而和临床发病无直接关联。如果考虑艾滋病病毒感染,应该考虑窗口期的时间,而不是临床发病的时间。如果出于对献血者个体健康考虑,应该提供相关医学科学的原理信息。

 

5、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存在下列问题:

1)"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需要把三个疾病名称分开描述?是否需要说明是过往患者还是现患者?性病是一组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的统称,这些疾病也通过其他途径传播,而且多数可以治愈。是否对不要献血的性病予以具体规定?哪些性传播疾病?是否可以把麻风病和艾滋病分开,免得增加艾滋病的污名化,免得增加麻风病的污名化?

2"有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这些规定是否简单了一些?是否可以对艾滋病病毒传播涉及的个体行为做出更加具体科学的说明?行为是一生在变化中的,是否可以把相关行为发生者列入"暂不能献血"、而不是现在的似乎是终身"不能献血"?是否需要对相关个体危险行为发生的情况有个具体的时间规定?

"有吸毒史者"是否过于宽泛?美国前总统布什青年时期吸过毒品,是否属于"有吸毒史者"的规定?和艾滋病病毒传播相关的是共同注射器问题,不是吸毒。"有吸毒史者"一方面过于宽泛,一方面并不能指出真正有危险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信息。

"同性恋者"指的是心理上的性倾向,还是有同性性行为的人?很多同性恋者终身生活在异性恋关系里,只和异性有性行为,迫于社会压力、小地方找不到对象等。是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严重吗?虽然都说是同性恋,但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是两个不同的群体,彼此兴趣也不大。是否可以暂时不提女同性恋者?等到有更多科学依据和证据说明女同性恋者中流行相关重要的血液传染疾病的时候再涉及?是否可以用男性之间的性行为来描述相关危险行为的情况,而不是用"同性恋者"或"男同性恋者",比如可以用联合国机构常用的"和男人发生行为的男人"(男男性接触者)?是否提供多一些科学数据,说明这个限制的必要性,避免误解和造成社会歧视?

是否也说明一下,男男性行为接触者,如果彼此保持忠贞,性行为安全,献血是安全的?但考虑到目前中国血液安全问题严峻,公众缺乏足够的健康教育,以及男男性接触者很高并且正在上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对男男性接触者群体做出统一的规定,目前是必要的。随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改善,公众健康教育水平提高,届时再研究调整这个规定?

"多个性伴侣者"似乎说得很不清楚。很多人一生有多个性伴侣。离婚再婚者、丧偶再婚者,是否属于"多个性伴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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