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24, 2010

【China AIDS:5814】 在现行《信访条例》下,我们可以做哪些工作?

在现行《信访条例》下,我们可以做哪些工作?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924发布

 

《信访条例》200515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110温家宝总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自200551日起施行。

 

《信访条例》第一条指出信访工作的意义和立法的目的。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信访条例》第二条对信访和信访人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三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信访工作进行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十三条提出信访工作需要社会参与。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今天,我们目睹众多的采用走访形式的"信访人"(我们常称之为"访民")遭遇人权困难迫害,露宿街头,被地方政府抓捕,关进黑监狱,被拘留,被劳教,被送精神病院,被强奸,被殴打致死等。

 

我这里不想讨论《信访条例》是不是好的制度,也不讨论是否应该废除《信访条例》,而是我们可以如何用好现行的《信访条例》,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政府建立新的体制,帮助有困难的人民。

 

我的第一个建议是:依照信访条例第十三条,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先组织起来,成立专门的帮助信访人的社会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或个人志愿者性质的工作站,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信访条例第十三条,积极吸纳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信访工作,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可以开展信访咨询和教育工作,开设民间信访工作热线和咨询站,为人民提供信访工作的咨询和教育活动;同时,可以帮助调查取证,起草信访文稿和呼吁信函;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登记信访人的各项诉求,监督和跟进各级人民政府处理信访工作的进展;帮助信访人提供紧急援助,防止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为处于特别困难的信访人提供紧急援助机制,包括经济援助、住宿安排和人身安全保护等。

 

上述帮助信访人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志愿者工作站,可以设立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可以针对不同部门,也可以提供不同类型的帮助。

 

各个信访工作社会组织或个人志愿者,需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探讨民间信访工作的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资源筹集和分享、社会组织或个人志愿者安全保护等问题。

 

运用好信访条例第十三条,中国参与信访工作的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获得了在现行法律下参与信访工作和帮助信访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人权工作者和组织,在中国帮助信访人,获得了合法性。这应该成为提倡"依法行政"的中国政府和目前受到打压的民间人权工作者之间的共同基础。

 

我的第二个建议是:中国政府需要出台具体政策,落实信访条例关于社会参与的意见,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台信访工作社会参与的政策和工作机制。

 

我建议,我国政府不仅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而且,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交流信访工作社会参与的机制和经验,同时,建立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参与信访工作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志愿者之间的交流机制和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处理好我国人民的疾苦。

 

我的第三个建议是:中国现在很多法院附近都有专职的律师事务所,但在北京国务院及其各个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机构外,很少或几乎没有专业的帮助信访人的民间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我们应该推动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在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信访工作接待室附近,建立帮助信访人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志愿者的工作站。

 

我的第四个建议是:我国政府和民间社会需要在《信访条例》基础上各自向前再走一步。

 

我国政府一方面要积极落实信访条例关于社会参与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台信访工作社会参与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政府和公民社会长期交往的工作机制,而不限于处理信访工作和帮助信访人。我国政府就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政府行动、重大社会问题,建立和社会组织或个人交往、交流的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和个人志愿者,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需要积极参与,利用好其他的法律和援助机制,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为信访人和大众社会提供服务。

 

我的第五个建议是:我国政府建立专项的援助基金,帮助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信访工作,共同帮助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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