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10月22日发布
2010年10月10日,美国国会-行政部门中国委员会(CECC,The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发布2010年中国人权和法治年度报告,全文参见: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11_cong_house_committee_prints&docid=f:61507.pdf。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美国国会行政部门中国委员会关注艾滋病维权人士田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受到的骚扰、中国限制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捐款的外汇政策。
报告多处表达了对中国艾滋病维权人士田喜不幸被捕入狱的关注,也关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今年以来遭遇的各项骚扰和查税的情况,呼吁美国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对被认为从事敏感工作的组织进行选择性执法。
2009年12月25日,中国国家外汇局发布了一项在中国境内民间组织中掀起波澜的政策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谓63号文件,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外汇局通知规定,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
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四)
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五)
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规定除本通知第五、六、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以下单证:
(一)
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
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
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中国国家外汇局上述文件规定,被认为是中国政府限制独立民间组织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国内外广泛的批评。
CECC关注到中国国家外汇局文件对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公共卫生工作的影响,在公民社会、宗教自由和公共卫生等三个章节中提到外汇局的这个文件,呼吁美国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要求中国政府重新评估外汇局关于接受境外捐款的文件,强调非政府组织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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