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8, 2013

【China AIDS:7617】 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

就《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
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1月8日发布
 
根据媒体消息,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高血压患者以及对残疾人进入教师行业的一些限制,但继续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
 
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这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病人及其家属可以在学校里读书,也可以在学校里担任教师和其他职位工作。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这项规定,性病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学校里读书,也可以在学校里担任教师和其他职位工作。
 
性传播疾病(包括《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管辖的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管辖的艾滋病)主要通过性交行为传播,梅毒和艾滋病也通过血液传播。在学校学习、教学和其他工作,并不传播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因此限制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担任教师工作,毫无公共卫生科学依据。
 
学校并不是世外桃源,而是人口众多国家的一部分。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制定一个对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隔离地带,并不能防止人们在总人口甚至在家庭中遭遇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而只能给人们一个欺骗自己的、虚幻的安全感,后果却是人们失去对疾病挑战的现实感,而处于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现实危险之中。而且,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主要涉及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对已经成为教师的数十年人生生涯并不限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广东省教育厅取消禁止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的规定,而代之以采取下列公共卫生措施,控制学校内的性病传播和艾滋病传播:
1、在所有学校建立医务室,具备处理外伤包扎、预防血液或体液传染疾病的能力。
2、对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所有教师开展处理外伤包扎、预防血液或体液传疾病的培训,要求教师具备处理血液传染疾病的知识和能力。
3、要求学校教师对幼儿园学生和低年级学生开展关于出血或其他身体破损情况下的健康知识教育,教会学生如何告诉老师、医护人员或家长。
4、广东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联合编发幼儿园和低年级学生控制血液或体液传染疾病的教育手册,在各个学校和幼儿园配置必要的医药卫生用品。
5、广东省教育厅和卫生厅联合编发在高年级学生中开展性病防治教育和艾滋病防治教育用的教材,规定相应的教学课程,开展性病防治教育和艾滋病防治教育活动。
 
附近是"中国健康行动"组织翻译出版的美国学校管理感染艾滋病学生、管理感染艾滋病教职员工、在学校开展艾滋病教育、性病教育和避孕教育的政策文件,仅供广东省教育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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