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喜,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公民编号4128281987011030013,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被告人:胡耀东,男,汉族,1978年03月01日出生,公民编号412828197803010035
系古吕镇人民街居民,原古吕镇新华街居委会主任,新蔡县古吕镇维稳办成员。
诉讼请求:1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胡耀东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政府维稳办以医疗临床用血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受害人,在长期的上访未果,求诉无门的状况下,编造虚假救助政策和未落实的赔偿方案,以原告与涉外NGO组织,国外NGO组织,国际组织有联系为由,受反华势力操纵,仇恨政府,故意设计诱发产生暴力行为,损毁财物事件。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有罪指控,非法判处受害人2010年8月19日-2011年8月17日有期徒刑一年的监禁。
被告人胡耀东,系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控诉人,声称在其前往原告家中做思想工作,受到原告情绪失控的暴力袭击,发生损毁财物(亲眼目击原告损毁摩托车仪表盘和前挡泥瓦),遭持刀追杀的暴力犯罪。
致使原告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耀东庭审证言供述。
2.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3.案发现场实物图片。
4.中共古吕镇古文[2010]18号关于田喜" 完善材料,予以打击" 的稳控报告。
被告人胡耀东,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维稳办成员,仇恨人民群众,敌视国际社会,NGO组织关于公民非暴力维权倡导活动,公民健康权和司法正义的合理诉求,盗借维持社会稳定名义,以不劳而获,不爱国为名,知法犯法,作虚假供述,实施诬告陷害,迫害有国家民族意识,民主意识,宗教意识,权利意识的公民,以经济建设为名,完全不顾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需求,进行人身迫害,政治构陷。违反中国政府业已签署加入《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民主权利,信仰自由,公民权利。其行为具有反社会反法治反人类文明的倾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田喜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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