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职业性传染病"类新增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几点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1月28日发布
2013年1月18日,卫生部通过网站发布公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第八类为"职业性传染病",新增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征求公众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考虑新增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意见,认为这是我国卫生部积极保护医护人员健康和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救治艾滋病患者的重要举措。2012年11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给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打电话,"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没有对新增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提供解释。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给我国卫生部提出下列建议:
1、不应该把艾滋病特殊化。
"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属于体液或血液传染疾病,而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可能会感染的体液或血液传染疾病还包括梅毒、乙型病毒性感染肝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等。我们认为,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体液或血液传染疾病而出现长期带病的情况,都应该被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考虑范畴。因此,我们建议把"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职业病名修改为"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而感染体液或血液传染病,且长期无法治愈的"。
2、应该依照现行法规对"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情况予以限制。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第六十三条规定:"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我国医院感染控制的相关法规对此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应该仅限于医院和医护人员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的情况。"职业性传染病"鉴定部门应该调查医院和医护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的情况。
如果医院没有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该依照法律予以处理;如果出现患者感染体液或血液传染病的情况,应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对医院没有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院涉案医护人员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吊销其执业资格。医院不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而致医护人员感染艾滋病等血液传染疾病,医护人员和医院自行协商解决医疗和经济纠纷。
对于医院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关于"标准防护原则"规定,而医护人员个人没有执行"标准防护原则"的,出现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情况,不依照职业病处理。对于涉案医护人员,吊销其执业资格;造成患者感染体液或血液传染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
3、适用于所有的医疗卫生和科学研究机构。
新增"职业性传染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应该适用于所有的医疗机构,而不只是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也不只是公立医院,而应该适用于所有医院,包括私立医院、社区卫生院、社区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学研究机构。
4、维护"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卫生部门应该规定,"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不仅有继续从事执业的权利,也有继续执业的义务,履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5、仅仅职业病医疗和照顾是不够的。
我们赞赏卫生部在"职业性传染病"新增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意见,但是我们认为,卫生部门"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重要的是严格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关于"标准防护原则"的规定和其他法规政策的类似规定。同时,我们认为,除职业病医疗和照顾外,卫生部门应该探讨和发展"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疾病的特殊医疗保险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疗保险机制对"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患者提供更多的保障。
以上意见,请我国卫生部参考!
特此致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年1月28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为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公众可登陆卫生部网站,进入"征求意见"点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wsc2012@163.com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处,邮编100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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