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anuary 11, 2013

【China AIDS:7627】 关于 #万里护送艾滋女孩返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浙江法制在线的意见函

 

关于 #万里护送艾滋女孩返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浙江法制在线的意见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111日发布

元月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办公室接到浙江某法院法官来电,表示一名在押的新疆籍女孩感染艾滋病,并将于17日出狱,希望有民间艾滋病组织可以帮助她,或有人在女孩回家路途中接站、安排住宿等。

我们当时不清楚究竟是法官个人行为,还是法院或上级机关的安排。但我们对此积极回应。爱知行召开紧急会议后,做出工作安排,包括寻找可以协助维吾尔语言翻译的人员。通过微博,消息获得广泛声援,不同民族的人们为一个素不相识的女孩伸出援助之手。也有人建议,需要收集不同民族语言的艾滋病教育和政策资料,便于在不同民族中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活动。

女孩去年10月份入监所后被查出感染艾滋病,健康状况尚好。女孩表示希望可以回到家乡。我们曾经担心其健康状况不良,担心是否监狱因为其健康原因而推出来不管。我们在云南和河南曾经遇到过类似的案例。感染者出狱后,往往因为没有低保和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没有资金支付医疗,而很快出现生命危险后死亡。所以,我们也曾经考虑找个合适场所安排其医疗。因为开始的消息说,女孩家里没有什么人了,我们也曾经考虑找到场所可以安置她的生活。山西临汾红丝带学校校长郭小平表示,红丝带学校有工作职位可以提供给她,并且那里正好是一个医院,医疗问题也自然可以解决。

关于旅途行程安排,来自法官和法警的信息处于变化之中。女孩没有二代身份证,无法乘坐飞机。原本要在杭州住宿一天的安排,后来改为从宁波到杭州后直接坐火车去乌鲁木齐。浙江大学艾滋病防治志愿者、博士生姚柏洲同学帮助购买了一些清真食品,准备送给女孩火车上食用。法警和女孩在火车开车前三分钟到达后上车,姚同学上车后原本要下车,浙江法制在线的记者邀请他一路同行,姚同学就乘车陪同女孩、翻译和记者来到乌鲁木齐。

爱知行获悉浙江法制报社记者访问后,并且记者们缺乏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对隐私的考虑,爱知行内部讨论后,爱知行负责人万延海提出下列意见:"关于记者采访,我的意见:第一,感谢记者们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爱心。第二,要注意当事人的隐私,包括家里人可能不一定知道此事。第三,注意民族和文化上的差异和敏感性。第四,要尊重女孩自己的意见。可以把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解释给记者看。"我们决定,我们只是应法官邀请协助女孩回家之旅,我们可以把相关知识和法律介绍给女孩和记者们,提醒注意隐私和当事人意见,但不干预记者和当事人的行动。

随后,爱知行工作人员通过skype短信,把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第四章关于医疗和救助的规定发给姚同学手机。遗憾的是,因为语言隔阂、缺乏信任和担心隐私暴露,姚同学只是给记者介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上述规定。规定如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110日,通过微博,我们看到浙江法制在线在微博上以 #万里护送艾滋女孩返乡# 为题发表系列报道,并高度赞助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及其召集的志愿人员的精神。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浙江法制在线本次报道提出下列感想和意见:

第一、首先,作为长期在边缘弱势群体中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我们深深地感受到,本案涉及到一系列社会政治敏感的议题:艾滋病、少数民族、违法犯罪、民间组织。所以,我们首先对浙江法制在线关注和爱护少数民族人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民间组织的工作表示深深地感谢。

第二、通过本次协作,我们注意到,法院和法制记者缺乏对艾滋病防治知识、艾滋病防治政策、在押人员出狱后的艾滋病治疗工作程序的了解,更缺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保护的意识。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下列规定,我们建议浙江法制在线组织编辑和记者们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并通过浙江法制在线向广大的公安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宣讲艾滋病防治知识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特别是关于隐私保护和涉及公安司法部门的规定。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关于监狱艾滋病患者管理和出狱后安排的相关意见,并不为人们所熟悉,包括法院工作人员。我们建议,浙江法制在线可以加强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报道,关心在押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和权益。国务院相关规定如下: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

http://www.gov.cn/zwgk/2011-02/16/content_1804536.htm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

http://www.gov.cn/zwgk/2012-02/29/content_2079097.htm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

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鉴于浙江法制在线在本次 #万里护送艾滋女孩返乡# 系列报道中,涉及到人物肖像、姓名和艾滋病感染情况介绍,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已经对该女孩未来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同意,浙江法制在线的报道就严重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保护感染者隐私的规定。我们建议浙江法制在线对此进行检讨,对当事人进行道歉和必要的善后处理。

特此致函!

希望浙江法制在线予以考虑!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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