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喜出于愤恨,砸了些东西,情有可原,而当地公、检、法立案迅速,这是一个典型的杀鸡给猴看的游戏,因为河南是一个艾滋病大省,他们需要给田喜一个判刑,包括对王小巧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王小巧的判刑然道也是国内外大量的关注造成的吗?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来指责田喜被判刑是由于我们关心的缘故或国内外关注的缘故。他要判总是要判的,在抓田喜的时候,就有了今天的结果,否则他们抓田喜干嘛呢?要怨要怪要骂的不是我们自己,是当地的强势、傲慢、无理的政府!
凝聚爱心、创造和谐
好奇怪我在生活中也遇到过故事性的传奇事件,一位朋友做了多年公益志愿者,当他触犯了刑法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也在抱怨自己的善举为什么不能抵消罪行,或许这本来就不需要解释,如果做好事的目的就是为了攒着抵消未来的罪行,做好事的动机和价值姑且不论,那法律就该修改,追加抵扣换算法则了!田喜的案件不是社会常见的普通意义上的刑事案件,它有其特定的前因后果,并不是简单的毫无瓜葛的两件事。割裂看待田喜案件与田喜事件,那么犯罪获刑难道还有什么探讨的必要吗?事实上,对田喜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但这个结果无论如何也不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最佳选项,它只会引起更多的社会情绪和矛盾。如果今天我们的社会人为地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那么明天我们就必然要为纠正一个过错、挽回社会影响付出更大的代价。艾滋病工作者 洪涛田喜是值得同情的。我本人2008年1月因触犯刑事被逮捕,后被判刑3年,这期间嘉兴CDC为我做了证明、浙江爱心工作组为我 聘请了律师,后来被送往传染病监区服刑才明白,你做了100件好 事也抵消不了一件坏事,因为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想想之前迫切的请 律师是多么的可笑。因为我自己亲身经历过,所以我看了这些邮件, 我也认为大博没有把几件事情给搞混淆。恰恰一些还注册了的大组织 还在叫,建议你们对田喜事件该消停了,好在他只有1年,刑期还剩 下半年,否则,里面日子难过哦。 --------------------------------尊敬的大博先生:我不清楚,您的专业背景是怎么回事?就基本公民权益,我们就一名艾滋患者获罪及量刑,包括裁决经经过,提出需要透 明和知情的要求应该不为过!我们从没有说过,田喜是不是完全没有 过失,但是本案关键中疑点依旧很多。其一,作为患者本身在此前健 康权未得到合理保护,导致感染的需求以及权益的申诉,同为法院是 不是给予了合理有效、并且依法的回答?其二,田喜今天的行为您简 单的以一个乙肝案例来类比是不是合适?即便您所说的该乙肝患者酿 成的"人间悲剧",法律是不是也有其立法的漏洞?就业歧视,人为 制造贫困的现状难道您没有看见听闻?无病者可以肆意掌控权力,有 病者无论职场和赔款等人身基本权益可以任人宰割,这就是今天法律 应该有的所谓公正?其三,我们也尊重法律,我们更关心田喜一案本 身是否量刑过重?是否有"予以从重从严打击"的背后指示?当公民 在自身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进程中受阻,所导致的单方面起诉田喜刑事 诉讼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值得您以及社会来深思?其四、田喜作为一 名患者,即便今天作为一名阶下囚,其健康权和治疗权依旧需要得以 保障,我们是不是有权利为之呼吁? 这个社会,人类的历史,从来没有可以截取的单个独立事件的,我们就是站在维护我们国家稳定和谐,进一步发展强大的 责任视角提出对田喜一案的关注!!我们不希望看见就事论事,掐头 去尾,断章取义的言论,法律也需要公道人心! 艾滋病人 周易 --------------------------------2011-02-18
joe.zhou_sh
发件人: dlboy_gay发送时间: 2011-02-18 08:39:15收件人: 中国艾滋病工作组邮件群抄送: 联席会议邮件群主题: 回复:【China AIDS:6250】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
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
结果的质疑。 从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了田喜的犯罪
事实,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纳其"一事不再罚" 的无罪辩护观点,也没有采纳"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超过5000 元即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了田喜多 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 行为是田喜构成本罪的关键。一审法院以此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结合 《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田喜因输血导
致被感染艾滋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如果认为田喜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认为田喜是因为输血导致被感
染艾滋病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那么对于 相同罪名被判处实刑的人是否公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有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法定从 轻情节。任何人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采用违法行为解 决问题,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样子?通过田喜案件, 让我联想到几年前周一超因为乙肝歧视没有被录取公务员而泄愤杀人 的事情,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人间悲剧。最终,周一超还是因为故意 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采用暴力手段或者 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的。 通过田喜案件,对于其他感染者今后如何维权,应该是一个很好的
警示作用。 大博
2011.02.15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刘伊戈 <liuyige201@gmail.com>
收件人: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 work@googlegroups.com
主题:【China AIDS:6238】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3 17:32:19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殷国安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
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 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
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 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 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
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 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 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 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 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 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 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
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 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 ,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 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 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我们想请新蔡法院解释一下判刑的理由。他们一定会说,医疗
纠纷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不能砸毁医院财物。可田喜上访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 也不立案。可以说,田喜砸坏电话机是被逼的 。其实,新蔡法院的做法体现的是许多地方的"维稳"理论:你
毁坏财物,影响稳定,我就要依法惩处;至于此前的医疗事故,不属 于司法机关管辖,我们无法介入。这种维稳理论其实就是不追查罪恶 之源,只惩处被迫抗争的受害者,通过制服弱势群体来求得表面稳定,彻底伤害社会公平正义。鲁迅先生说过,黄鼠狼吃鸡是不动声色的,被吃的鸡却往往会发出喊叫。这样的事遇到新蔡法院,他们就认为鸡的叫声影响了稳定,起码产生了噪音,因此要依法惩办。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2-13/093921946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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