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2月22日发布
截至2月2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协调人江天勇律师已被警察绑架失踪近三天。
据悉,江天勇律师于2月19日下午4点,在其弟弟家楼下被警察绑架,江律师的母亲见状上前理论,绑架者们将60多岁的老太太像拎小鸡一样,给摔到花坛的树枝上,江律师的弟弟也遭到粗暴对待。
2月19日凌晨1时,又有2名警察与4名便衣强行进入江天勇律师弟弟家中,欲图带走江律师夫人金变玲,在被阻止之后,他们强行抢走了江天勇律师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
江天勇律师作为著名人权律师,之前曾多次遭到公权力非法侵害,最近的2月16日下午,江律师在参加完中午的律师聚会之后,即被带到羊坊店派出所,并遭到国保警察的暴力对待。
据介绍,江天勇律师有高血压,每天都要按时服药,被绑架后,江律师夫人于2月21日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送药、询问江律师下落,也未获结果。
同时,我们也遗憾的看到,唐吉田律师自2月16日被绑架失踪后,已经有近六天杳无音信,鉴于北京警方之前数次对活跃维权人士采取的非法绑架、黑头套、殴打、非法拘禁等恶劣记录,我们非常忧虑江天勇律师、唐吉田律师等近期被绑架的维权人士目前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当局的这种非法绑架行为,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只会严重破坏中国社会整体的法治环节和人权状况。
就江天勇律师等维权人士被绑架失踪事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警察当局应尊重联合国的生效文件《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立即无条件释放江天勇律师。
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节选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各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人权、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领域的其他有关国际文书,又回顾联合国大会1992 年12 月18 日第47/133 号决议中通过的《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认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兹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任何人不应遭到强迫失踪。
二、任何情况,不论是处于战争状态或受到战争威胁、国内政治动乱,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调查未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人或组织制造的第二条所界定的行为,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第五条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相关国际法所界定的危害人类罪,应招致相关国际法所规定的后果。
第六条一、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至少追究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
㈠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以及同谋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
㈡上级官员:
1 .知情,或已有清楚迹象表明受其实际领导或控制的下属正在或即将犯下强迫失踪罪而故意对有关情况置若罔闻者;
2 .对与强迫失踪罪有牵连的活动,实际行使过责任和控制;3 .没有在本人的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强迫失踪,阻止犯下此种罪行,或将有关问题提交主管机关调查或起诉。
㈢以上第㈡项并不影响相关国际法对于军事指挥官或实际上担任军事指挥的人所适用的更高标准的责任。
二、任何文职的、军事的,或其他方面的公共当局下达的命令或指示,都不得用以作为强迫失踪罪的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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