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调解的。 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进行调解而不公诉是不行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控方能够有力的证明田喜具有三次以上毁坏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田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去年9月份对田喜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庭审,田喜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法院的判决标准介于三年有期徒刑和罚金之间,其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只要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认定合理。因为,田喜是中国人,他不是外国人,他这样的行为可能在国外也许只是赔钱了事,但在中国就不一样了。法院的审判权限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言,影响很大。田喜被判得重,从法律角度上看,并不重。从常理上说,砸了东西,就失去了一年的人身自由,应该有点过。但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那摆着,判田喜一年有期徒刑有法可依。前几年,大连球员权磊被人用刀砍伤,而且还是雇凶杀人,凶手被抓获后,大连甘井子法院判加害人缓刑。那些人的性质要比田喜严重很多,但是《刑法》上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其自由裁量权也很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而公平只是相对的。
周易,我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例,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田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侦查、诉讼、审判阶段程序上是合法的,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本人对田喜的遭遇深表同情,我于2009年6月30日和田喜在一起吃过饭,当时是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办公室见到田喜的。田喜被法律制裁,作为NGO领域的民间人士,可以质疑判决结果,但是要理性看待问题,更要客观看待问题。田喜是经过审判程序被裁定有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包括艾滋病病人),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刑事上的豁免特权,所以,田喜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田喜在庭审阶段没有对砸医院物品表示歉意,这种态度和判决他的结果或许有一些原因。
如果田喜在法庭上表示,我很后悔砸坏医院的东西,我保证一旦获得自由或者从轻处罚,我将不采取冲动的方式解决问题。他如果真心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他可能早就获得了人身自由。有的明星把车砸了,烧了,被免于刑事处罚。他的性质比田喜要严重很多。因此,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2011年2月19日
----- 原始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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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 回复:【China AIDS:6254】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8 16:14:47
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结果的质疑。
从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了田喜的犯罪事实,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纳其"一事不再罚"的无罪辩护观点,也没有采纳"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超过5000元即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了田喜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田喜构成本罪的关键。一审法院以此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田喜因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如果认为田喜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认为田喜是因为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那么对于相同罪名被判处实刑的人是否公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任何人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采用违法行为解决问题,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样子?通过田喜案件,让我联想到几年前周一超因为乙肝歧视没有被录取公务员而泄愤杀人的事情,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人间悲剧。最终,周一超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的。
通过田喜案件,对于其他感染者今后如何维权,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大博
2011.02.15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刘伊戈 <liuyige2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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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China AIDS:6238】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3 17:32:19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殷国安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我们想请新蔡法院解释一下判刑的理由。他们一定会说,医疗纠纷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不能砸毁医院财物。可田喜上访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也不立案。可以说,田喜砸坏电话机是被逼的。
其实,新蔡法院的做法体现的是许多地方的"维稳"理论:你毁坏财物,影响稳定,我就要依法惩处;至于此前的医疗事故,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我们无法介入。这种维稳理论其实就是不追查罪恶之源,只惩处被迫抗争的受害者,通过制服弱势群体来求得表面稳定,彻底伤害社会公平正义。鲁迅先生说过,黄鼠狼吃鸡是不动声色的,被吃的鸡却往往会发出喊叫。这样的事遇到新蔡法院,他们就认为鸡的叫声影响了稳定,起码产生了噪音,因此要依法惩办。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2-13/093921946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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