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February 19, 2011

回复:【China AIDS:6263】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为什么不愿意认错,跪族是很难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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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道天下我为王,踏遍乾坤胆自狂。怒向须眉问真道,誓为红颜战八荒。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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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时间: 2011年2月19日(星期六) 上午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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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China AIDS:6261】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我曾经见过一人,第一次偷了4千元,本来判拘役5个月的,由于在法庭上面骂审判长,得了"藐视法庭,认罪态度较差"判了6个月,释放后,他第二次又盗窃,判了3年,累犯加6个月,成了3年零6个月,按照浙江省3个办法1个条例,他几乎没有减刑条件,他后悔了。在法庭上口是心非的认个错,怎么了?后来他才明白审判长也是无辜的。由于是艾滋病服刑人员,身体比其他人要差,早点离开监狱才是上上之策。我倒是看到了《法律与生活》杂志主编李秀平的影子,推荐大家多看看这本杂志,通俗易懂。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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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调解的。
 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进行调解而不公诉是不行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控方能够有力的证明田喜具有三次以上毁坏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田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去年9月份对田喜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庭审,田喜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法院的判决标准介于三年有期徒刑和罚金之间,其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只要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认定合理。因为,田喜是中国人,他不是外国人,他这样的行为可能在国外也许只是赔钱了事,但在中国就不一样了。法院的审判权限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言,影响很大。田喜被判得重,从法律角度上看,并不重。从常理上说,砸了东西,就失去了一年的人身自由,应该有点过。但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那摆着,判田喜一年有期徒刑有法可依。前几年,大连球员权磊被人用刀砍伤,而且还是雇凶杀人,凶手被抓获后,大连甘井子法院判加害人缓刑。那些人的性质要比田喜严重很多,但是《刑法》上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其自由裁量权也很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而公平只是相对的。
周易,我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例,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田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侦查、诉讼、审判阶段程序上是合法的,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本人对田喜的遭遇深表同情,我于2009年6月30日和田喜在一起吃过饭,当时是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办公室见到田喜的。田喜被法律制裁,作为NGO领域的民间人士,可以质疑判决结果,但是要理性看待问题,更要客观看待问题。田喜是经过审判程序被裁定有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包括艾滋病病人),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刑事上的豁免特权,所以,田喜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田喜在庭审阶段没有对砸医院物品表示歉意,这种态度和判决他的结果或许有一些原因。
如果田喜在法庭上表示,我很后悔砸坏医院的东西,我保证一旦获得自由或者从轻处罚,我将不采取冲动的方式解决问题。他如果真心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他可能早就获得了人身自由。有的明星把车砸了,烧了,被免于刑事处罚。他的性质比田喜要严重很多。因此,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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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院长不接待田喜,不愿意面对田喜输血感染的事实,找出借口推脱,才导致田喜愤怒之下,砸了办公室的电话机,传真机,这些情有可缘。
田喜没有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只是具有人性的弱点。
这一点,是大家共的。
田喜是值得同情,并值得原谅的。
田喜是个好孩子!以持周易,也感谢周易为好人声张正义。
叶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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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喜被判刑折射一个强势地方政府的蛮横无理的嘴脸,他们就代表着法律,田喜9岁输血感染了艾滋,政府和医院就是拖着不陪,10几年了,连法院也不受理,有冤屈也无处申述
,田喜出于愤恨,砸了些东西,情有可原,而当地公、检、法立案迅速,这是一个典型的杀鸡给猴看的游戏,因为河南是一个艾滋病大省,他们需要给田喜一个判刑,包括对王小巧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王小巧的判刑然道也是国内外大量的关注造成的吗?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来指责田喜被判刑是由于我们关心的缘故或国内外关注的缘故。他要判总是要判的,在抓田喜的时候,就有了今天的结果,否则他们抓田喜干嘛呢?要怨要怪要骂的不是我们自己,是当地的强势、傲慢、无理的政府!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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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姑且不说田喜的感染者身份和如何被感染的背景,难道一部电话机+一部传真机+门把手=人一年的自由?
  这部电话真应该好好的被保存了,因为有可能会被评为2011年最贵的电话机!
      依法治国这句口号喊了N年了,难道只是治理的"下"吗?那往上的法呢?如此下去,"法"只会往下水道里跑了!
      承认错误需要勇气,解决错误需要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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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工作组
协调人:何文新
手机:13388095658
凝聚爱心、创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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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奇怪我在生活中也遇到过故事性的传奇事件,一位朋友做了多年公益志愿者,当他触犯了刑法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也在抱怨自己的善举为什么不能抵消罪行,或许这本来就不需要解释,如果做好事的目的就是为了攒着抵消未来的罪行,做好事的动机和价值姑且不论,那法律就该修改,追加抵扣换算法则了!
 田喜的案件不是社会常见的普通意义上的刑事案件,它有其特定的前因后果,并不是简单的毫无瓜葛的两件事。割裂看待田喜案件与田喜事件,那么犯罪获刑难道还有什么探讨的必要吗?
 事实上,对田喜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但这个结果无论如何也不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最佳选项,它只会引起更多的社会情绪和矛盾。
 如果今天我们的社会人为地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那么明天我们就必然要为纠正一个过错、挽回社会影响付出更大的代价。
艾滋病工作者  洪涛
田喜是值得同情的。我本人2008年1月因触犯刑事被逮捕,后被判刑3年,这期间嘉兴CDC为我做了证明、浙江爱心工作组为我聘请了律师,后来被送往传染病监区服刑才明白,你做了100件好事也抵消不了一件坏事,因为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想想之前迫切的请律师是多么的可笑。因为我自己亲身经历过,所以我看了这些邮件,我也认为大博没有把几件事情给搞混淆。恰恰一些还注册了的大组织还在叫,建议你们对田喜事件该消停了,好在他只有1年,刑期还剩下半年,否则,里面日子难过哦。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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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大博先生:
    我不清楚,您的专业背景是怎么回事?就基本公民权益,我们就一名艾滋患者获罪及量刑,包括裁决经经过,提出需要透明和知情的要求应该不为过!我们从没有说过,田喜是不是完全没有过失,但是本案关键中疑点依旧很多。其一,作为患者本身在此前健康权未得到合理保护,导致感染的需求以及权益的申诉,同为法院是不是给予了合理有效、并且依法的回答?其二,田喜今天的行为您简单的以一个乙肝案例来类比是不是合适?即便您所说的该乙肝患者酿成的"人间悲剧",法律是不是也有其立法的漏洞?就业歧视,人为制造贫困的现状难道您没有看见听闻?无病者可以肆意掌控权力,有病者无论职场和赔款等人身基本权益可以任人宰割,这就是今天法律应该有的所谓公正?其三,我们也尊重法律,我们更关心田喜一案本身是否量刑过重?是否有"予以从重从严打击"的背后指示?当公民在自身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进程中受阻,所导致的单方面起诉田喜刑事诉讼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值得您以及社会来深思?其四、田喜作为一名患者,即便今天作为一名阶下囚,其健康权和治疗权依旧需要得以保障,我们是不是有权利为之呼吁?
    这个社会,人类的历史,从来没有可以截取的单个独立事件的,我们就是站在维护我们国家稳定和谐,进一步发展强大的责任视角提出对田喜一案的关注!!我们不希望看见就事论事,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言论,法律也需要公道人心!
                                      艾滋病人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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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joe.zhou_sh
发件人: dlboy_gay
发送时间: 2011-02-18  08:39:15
收件人: 中国艾滋病工作组邮件群
抄送: 联席会议邮件群
主题: 回复:【China AIDS:6250】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结果的质疑。
从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了田喜的犯罪事实,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纳其"一事不再罚"的无罪辩护观点,也没有采纳"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超过5000元即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了田喜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田喜构成本罪的关键。一审法院以此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田喜因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如果认为田喜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认为田喜是因为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那么对于相同罪名被判处实刑的人是否公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任何人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采用违法行为解决问题,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样子?通过田喜案件,让我联想到几年前周一超因为乙肝歧视没有被录取公务员而泄愤杀人的事情,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人间悲剧。最终,周一超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的。
通过田喜案件,对于其他感染者今后如何维权,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大博
2011.02.15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刘伊戈 <liuyige201@gmail.com>
收件人: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主题:【China AIDS:6238】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3 17:32:19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3日09:39 生活新报
  殷国安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我们想请新蔡法院解释一下判刑的理由。他们一定会说,医疗纠纷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不能砸毁医院财物。可田喜上访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也不立案。可以说,田喜砸坏电话机是被逼的。
  其实,新蔡法院的做法体现的是许多地方的"维稳"理论:你毁坏财物,影响稳定,我就要依法惩处;至于此前的医疗事故,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我们无法介入。这种维稳理论其实就是不追查罪恶之源,只惩处被迫抗争的受害者,通过制服弱势群体来求得表面稳定,彻底伤害社会公平正义。鲁迅先生说过,黄鼠狼吃鸡是不动声色的,被吃的鸡却往往会发出喊叫。这样的事遇到新蔡法院,他们就认为鸡的叫声影响了稳定,起码产生了噪音,因此要依法惩办。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2-13/093921946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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