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31, 2011

Re: 【China AIDS:7076】 Re: 【权利:4075】 紧急:社会主义典范临颍县 逼迫艾滋病人自杀的医院里又有6条人命走向消逝

文刀:@HIV志愿者"向零迈进"是今年世界艾滋病日口号,这一美丽的愿望马上就要被河南临颍的患者打破了。2011年12月31日20:49分,临颍人民医院的一位叫祁松山的艾滋病人心跳停止,救治无效死亡。我们的到来并没有提供到实质性的帮助,反而眼睁睁的看着病人在我们面前死去。明天就是新年元旦了……这里还有五位高危患者

在 2011年12月31日 下午8:51,Kun Chang <changkun2010@gmail.com>写道:

我,姬来松律师,文刀 在临颖县,刚刚,临颖县人民医院一个祁姓艾滋病人因为没有药物进行充分治疗去世。

走好!

常坤

艾滋病和公民权利教育者竭诚为您服务!

在 2011-12-30 下午11:43,"Kun Chang" <changkun2010@gmail.com>写道:
已经有外地感染者前往,但是被当地公安机关威胁赶走了。
叶海燕下跪求救!
我很愤怒,明天常坤13349108944和 姬来松律师15037186255 一起去看看这个医院,看看这些病人,为什么他们得不到治疗呢?温总理,今年12月1日,都接见了去北京上访的艾滋病感染者。
请大家关注我们的安全,关注 新浪微博  @艾博法律热线

常坤

http://user.qzone.qq.com/452598814/blog/1324994599


十月,临颖县人民医院一病友因无钱医治,自杀。十一月,汝洲一病友因无钱治疗,剖腹自杀。这些病友大多来自农村,本身失去劳动能力,家里一贫如洗,加上,免疫力低,经常生病。而免费的抗机会性感染的药物又少。生了大病的艾滋病人,在定点医院就只有等死
  • 转发病友发来的信息:海燕,那个XXX已经快不行了,他那一声声惨不忍睹的惨叫,让人毛骨悚然,胆战心惊,恐怖可怕。海燕,我求求你,救救他,如果他熬不过去,明天我们就推他去县委找书记,你说好吗?
  • //@HIV志愿者: 临颍县艾滋患者1万8千多人,上报到省里才八百人,八百多人的医疗资源分配给一万多人,这样的县真牛逼!!同在一个县,有人看病不要钱,有人没钱治疗选自杀,结论:我们都得走社会主义//@CaryC: 南街村神�早被戳破了,��前年的南方人物�刊//@公民文刀:不必迷惑,他们的红色本来就是靠压榨

    她的爸爸晁文焕.手机;15039567461
    @HIV志愿者 : 曹小妹今年15岁,河南临颍人。因母亲90年代初光荣献血感染艾滋(母婴传播),姑娘病情现在恶化到肺囊肿,她是无钱治疗正在医院等死的五个患者之一。前天网友去看他们时有患者说:”这次我们不怕隐私泄露出去,我们要公开到网上去,让全国网友关注我们临颍县艾滋病患者!“而政府不仅不帮助,还恐吓网友


    @HIV志愿者 : 【撕掉河南南街村的”红色“面罩】据说临颍南街是社会主义大旗下中国三大红村,医疗、教育、连吃饭都是免费。因此不少学生视其为革命圣地,寒暑假参观膜拜络绎不绝,乌有之乡也说南街村实践指出的真理是中国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然而与其一墙之隔的临颍北街近期竟有四名病人无钱治疗选择自杀。我迷惑了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叶海燕 <452598814@qq.com>
    日期: 2011年12月28日 上午8:48
    主题: 【China AIDS:7063】 为了“向零迈进”,救救河南漯河临颖县人民医院的艾滋病人
    收件人: Feminism-in-Action <Feminism-in-Action@yahoogroups.com>, chinaaidsgroup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 <china.plwha@gmail.com>, NGO-Action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sex-worker <sex-worker@googlegroups.com>


    如果是你的亲人,患了重病,你会让他放弃治疗吗?   今天早上收到消息,“那个叫;曹福应怎么办,当地政府通知村支书把人拉回家。”
    因为没有钱医治,成天去找政府的麻烦,当地政府说,“你再去告,就不管你们了!” 老百姓生活不下去,去找政府,政府是怎么回应的?是不管了。这好像养个家奴,好好听话,不好好听话,不给你饭吃。
    更可笑的是,他们为了减少麻烦,居然让病人回家等死! 中国政府所谈的服务型社会,是个屁啊!
     
    请不要装作不知道,没看见!
    在这之前,我已经向一次邮件组发了信息了。我想知道,有多少打着艾滋病旗号的NGO,会无视这些病人的生死。
     
    在这里,再一次请求,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联席会议,还有一些其他的NGO,一声为这临颖的五个病人祈福,为他们求得一线生机!
    如果你们认为没有办法,没有希望,也请你们,为他们在死之前做一件事情。
     
    这是志愿者刘照与聂立生到临颖医院去发来的消息:
     
    ——————————————————————————

     

     

              12月26号,也就是昨天我和渑池县仰韶博爱家园负责人聂立生,接到乡村红丝带总协调员叶海燕女士,委托我俩到河南省临颍县看望最最困难艾滋病人。
               12月27号下午5点到临颍县汽车站见面,一起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内三科传染病科看望病友,我和聂立生进入病房看望病友,向他们问长问短,他们说;这次我们不怕隐私泄露出去,病友要求我给他们拍照,公开到网上去,让全国网友关注我们临颍县艾滋病患者,他们就像当年打日本鬼的残兵败将,有的躺在床上根本就起不了穿,有的病友面黄肌瘦,让我俩看到实在心疼,他们诉说不同的感染渠道、有输血感染者、有献血感染者、有母婴传播者。
                我向临颍艾滋小组负责人、成员赵根岭、宋春阳、秦景歌、黄延庆、宋小来坐下来谈话中,问起当地政府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和卫生厅联合下发;豫财社【2004】52号没有,他们哭着诉说,至今他们当地政府一直没有执行国家的有关抗机会感染政策,也就说上级政府关于艾滋病治疗政策不管不问,他们外出治疗还是通过新农合报销百分之四十左右,他们有的病人实在不想外出治疗,因为已经负载累累,根本就没有上外地治疗的费用,当地病人还正处在水深火燎之中,又向他们了解了当地艾滋病病人的生活状况,他们除了低保每月每人发放75之外,临颍政府对艾滋病弱势群体不管不问。

     

    图片

     这位姑娘晁小妹今年才15岁,因母亲当年光荣献血感染艾滋母婴传播,姑娘病情现在恶化到肺囊肿。

     

    图片

     这位病友叫曹福应,也是当年光荣献血感染艾滋病,胃腐烂和肝腹水,当地政府通知村干部把病人拉回去,这属于严重歧视。

     

     

     

     

     

    图片

     这位老人叫谭梦菊,今年60岁,当年在临颍县人民医院和县红十字会光荣献血感染艾滋病,她手里拿的是当年献血时本人的献血证。

     

    图片

     

    这位兄长名叫王国安,河南省临颍县瓦店乡,同样是当年血祸感染艾滋,现在病人确诊鼻癌。 

     

    图片

     这位大伯叫宋小来,临颍县繁城乡湾宋村人,今年55岁,哎;也是献血感染艾滋病,现在病情确诊肝癌后期。

       现在这5位病人病情严重,急需外出治疗,我们呼吁临颍县政府、卫生部门急于出台抗击会感染治疗方案,要求智能部门执行豫财社【2004】5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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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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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姬来松律师,文刀 在临颖县,刚刚,临颖县人民医院一个祁姓艾滋病人因为没有药物进行充分治疗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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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这5位病人病情严重,急需外出治疗,我们呼吁临颍县政府、卫生部门急于出台抗击会感染治疗方案,要求智能部门执行豫财社【2004】5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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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iday, December 30, 2011

    【China AIDS:7074】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祝全体员工、志愿者、合作伙伴和业内同仁新年快乐!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祝全体员工、志愿者、合作伙伴和业内同仁新年快乐!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231日发布

     

    如果说2010年对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来说是惊心动魄和令人恐惧的一年,那么2011年可以说是充满变化、不确定和焦虑的一年,也是爱知行开始恢复常规工作、积极投入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相关权利保护的一年。信心让我们可以坚持,坚持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信心和信念。在此新年伊始之际,我们代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全体员工、志愿者、法律顾问、研究人员、合作伙伴和业内同仁致以新年问候,祝贺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

    我们特别感谢给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提供资金赞助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法国艾滋病行动基金会、欧盟委员会、提供资金代理协助的机构、若干个人捐款人和借款人!我们特别感谢在爱知行出现紧急情况下提供道义支持的人士和机构!

    我们特别向来自河南和河北等地的感染者朋友致敬,因为他们/她们的勇敢行动,进一步推动了政府加强艾滋病防治和关怀工作的信心!

    2011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继续在北京和昆明的男同性恋人群和跨性别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河南和河北等地输血和有偿献血艾滋病感染者要求赔偿和治疗的维权行动,支持大学生社会团体参与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倡导工作,参与广泛的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援助、政策倡导和人权保护工作。同时,我们全面参与通过新媒体推动艾滋病教育和政策倡导的工作,并带动业内社群组织运用新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建设。

    2011年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开始恢复在北京等地维吾尔人中的法律服务和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恢复在各地男同性恋人群中的安全套推广工作和艾滋病防治服务工作,发布了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2-2015年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人权保护工作的立场声明,明确了机构独立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我们期待着2012年我们再次辉煌!我们期待着为艾滋病防治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2011年结束的时候,我们依然对我国卫生部和国家艾滋病中心领导国家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诚意缺乏信心。我们承诺将继续监督中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和信息透明。

    我们期待着我国卫生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能够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20101231日发布的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民政部200936日发布的26号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做好艾滋病预防教育、病人医疗和关怀工作。

    我们期待着我国出现更加宽容和友好的艾滋病民间社会组织工作环境。我们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的精神得以全面实施。我们期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精神尽早得以落实。

     

     

     

    张锦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长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

     

    20111231


    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2年新年贺词、2011年:变化和动荡的一年、2011年中国重要的艾滋病政策发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走过2011(爱知行2011年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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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7073】 紧急:社会主义典范临颍县 逼迫艾滋病人自杀的医院里又有6条人命走向消逝

    已经有外地感染者前往,但是被当地公安机关威胁赶走了。
    叶海燕下跪求救!
    我很愤怒,明天常坤13349108944和 姬来松律师15037186255 一起去看看这个医院,看看这些病人,为什么他们得不到治疗呢?温总理,今年12月1日,都接见了去北京上访的艾滋病感染者。
    请大家关注我们的安全,关注 新浪微博  @艾博法律热线

    常坤

    http://user.qzone.qq.com/452598814/blog/1324994599


    十月,临颖县人民医院一病友因无钱医治,自杀。十一月,汝洲一病友因无钱治疗,剖腹自杀。这些病友大多来自农村,本身失去劳动能力,家里一贫如洗,加上,免疫力低,经常生病。而免费的抗机会性感染的药物又少。生了大病的艾滋病人,在定点医院就只有等死
  • 转发病友发来的信息:海燕,那个XXX已经快不行了,他那一声声惨不忍睹的惨叫,让人毛骨悚然,胆战心惊,恐怖可怕。海燕,我求求你,救救他,如果他熬不过去,明天我们就推他去县委找书记,你说好吗?
  • //@HIV志愿者: 临颍县艾滋患者1万8千多人,上报到省里才八百人,八百多人的医疗资源分配给一万多人,这样的县真牛逼!!同在一个县,有人看病不要钱,有人没钱治疗选自杀,结论:我们都得走社会主义//@CaryC: 南街村神�早被戳破了,��前年的南方人物�刊//@公民文刀:不必迷惑,他们的红色本来就是靠压榨

    她的爸爸晁文焕.手机;15039567461
    @HIV志愿者 : 曹小妹今年15岁,河南临颍人。因母亲90年代初光荣献血感染艾滋(母婴传播),姑娘病情现在恶化到肺囊肿,她是无钱治疗正在医院等死的五个患者之一。前天网友去看他们时有患者说:”这次我们不怕隐私泄露出去,我们要公开到网上去,让全国网友关注我们临颍县艾滋病患者!“而政府不仅不帮助,还恐吓网友


    @HIV志愿者 : 【撕掉河南南街村的”红色“面罩】据说临颍南街是社会主义大旗下中国三大红村,医疗、教育、连吃饭都是免费。因此不少学生视其为革命圣地,寒暑假参观膜拜络绎不绝,乌有之乡也说南街村实践指出的真理是中国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然而与其一墙之隔的临颍北街近期竟有四名病人无钱治疗选择自杀。我迷惑了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叶海燕 <452598814@qq.com>
    日期: 2011年12月28日 上午8:48
    主题: 【China AIDS:7063】 为了“向零迈进”,救救河南漯河临颖县人民医院的艾滋病人
    收件人: Feminism-in-Action <Feminism-in-Action@yahoogroups.com>, chinaaidsgroup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 <china.plwha@gmail.com>, NGO-Action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sex-worker <sex-worker@googlegroups.com>


    如果是你的亲人,患了重病,你会让他放弃治疗吗?   今天早上收到消息,“那个叫;曹福应怎么办,当地政府通知村支书把人拉回家。”
    因为没有钱医治,成天去找政府的麻烦,当地政府说,“你再去告,就不管你们了!” 老百姓生活不下去,去找政府,政府是怎么回应的?是不管了。这好像养个家奴,好好听话,不好好听话,不给你饭吃。
    更可笑的是,他们为了减少麻烦,居然让病人回家等死! 中国政府所谈的服务型社会,是个屁啊!
     
    请不要装作不知道,没看见!
    在这之前,我已经向一次邮件组发了信息了。我想知道,有多少打着艾滋病旗号的NGO,会无视这些病人的生死。
     
    在这里,再一次请求,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联席会议,还有一些其他的NGO,一声为这临颖的五个病人祈福,为他们求得一线生机!
    如果你们认为没有办法,没有希望,也请你们,为他们在死之前做一件事情。
     
    这是志愿者刘照与聂立生到临颖医院去发来的消息:
     
    ——————————————————————————

     

     

              12月26号,也就是昨天我和渑池县仰韶博爱家园负责人聂立生,接到乡村红丝带总协调员叶海燕女士,委托我俩到河南省临颍县看望最最困难艾滋病人。
               12月27号下午5点到临颍县汽车站见面,一起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内三科传染病科看望病友,我和聂立生进入病房看望病友,向他们问长问短,他们说;这次我们不怕隐私泄露出去,病友要求我给他们拍照,公开到网上去,让全国网友关注我们临颍县艾滋病患者,他们就像当年打日本鬼的残兵败将,有的躺在床上根本就起不了穿,有的病友面黄肌瘦,让我俩看到实在心疼,他们诉说不同的感染渠道、有输血感染者、有献血感染者、有母婴传播者。
                我向临颍艾滋小组负责人、成员赵根岭、宋春阳、秦景歌、黄延庆、宋小来坐下来谈话中,问起当地政府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和卫生厅联合下发;豫财社【2004】52号没有,他们哭着诉说,至今他们当地政府一直没有执行国家的有关抗机会感染政策,也就说上级政府关于艾滋病治疗政策不管不问,他们外出治疗还是通过新农合报销百分之四十左右,他们有的病人实在不想外出治疗,因为已经负载累累,根本就没有上外地治疗的费用,当地病人还正处在水深火燎之中,又向他们了解了当地艾滋病病人的生活状况,他们除了低保每月每人发放75之外,临颍政府对艾滋病弱势群体不管不问。

     

    图片

     这位姑娘晁小妹今年才15岁,因母亲当年光荣献血感染艾滋母婴传播,姑娘病情现在恶化到肺囊肿。

     

    图片

     这位病友叫曹福应,也是当年光荣献血感染艾滋病,胃腐烂和肝腹水,当地政府通知村干部把病人拉回去,这属于严重歧视。

     

     

     

     

     

    图片

     这位老人叫谭梦菊,今年60岁,当年在临颍县人民医院和县红十字会光荣献血感染艾滋病,她手里拿的是当年献血时本人的献血证。

     

    图片

     

    这位兄长名叫王国安,河南省临颍县瓦店乡,同样是当年血祸感染艾滋,现在病人确诊鼻癌。 

     

    图片

     这位大伯叫宋小来,临颍县繁城乡湾宋村人,今年55岁,哎;也是献血感染艾滋病,现在病情确诊肝癌后期。

       现在这5位病人病情严重,急需外出治疗,我们呼吁临颍县政府、卫生部门急于出台抗击会感染治疗方案,要求智能部门执行豫财社【2004】5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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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ursday, December 29, 2011

    【China AIDS:7072】 请查阅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CAP+)主编的《2011年第二期我们的声音》工作通讯。

    各位朋友:
      
      请查阅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CAP+)主编的《我们的声音》工作通讯。本期刊物主要反应了感染者异地治疗困难问题。
      
      
      同时欢迎各位朋友踊跃投稿,一经采用,即付稿酬。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CAP+)秘书处


    --
    孟林 Meng Lin
    协调员 Coordinator
    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秘书处
    China Alliance of People Live With HIV/AIDS(CAP+)
    电话 Tel:010-63297977 传真 Fax:010-63294803 
    Tel:010-63297977  FAX:010-63294803 
    网址:www.capcn.org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佑安医院感染科二楼 爱之方舟 邮编:100069
    Add:Ark of Love,Youan Hospital,Fengtai District,Beijing, China,1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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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7071】 卫生部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12-26   16:21:20 
     
    --------------------------------------------------------------------------------
     
     
    卫新宣函〔201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卫生部起草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2年1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 系 人:陈旭光
     
      联系电话:010-68792269
      传  真:010-68792272
      E-mail :yljgxwgf@126.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附  件: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答问参考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提高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十七条 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 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 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一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答问参考
     
    问:起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和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民生,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医德医风建设问题专门提出要求。近年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通过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纠风专项治理以及创先争优、"三好一满意"等一系列活动,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医院管理,深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广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注重自我学习、努力提高、依法执业,其职业道德素质和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塑造了良好的医疗卫生行业形象,保障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也有一些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流程有待改进,个别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服务态度较差,诊疗行为不规范,造成了负面影响,群众反映突出。另外,由于医疗机构非常多、医疗队伍比较大,性质和管理体制也比较复杂,虽然许多单位在管理中也提出了一些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制度规定,但各有侧重,不太一致。急需要出台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既规范广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又能起到一个统一的教育引导作用。因此,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卫生"十二五"规划起步与展开的衔接时期,结合行业管理需要,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卫生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医疗机构工业人员行为规范》,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进医疗服务质量,解决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改顺利进行,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对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一些法律和文件中已有相关内容,为何还要专门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答:从现有法律和制度来看,虽然《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中都有相应的内容,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约束。应当说,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已有的这些法律和制度文件中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有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落实;有些是禁止性约束,缺乏正面教育引导作用;有的比较分散,不太集中,不便统一执行。还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行为方面也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社会反映也比较突出,但由于法律文件的滞后性,这些新的问题在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中都还没有涉及、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因此,制定专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整合、细化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希望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丰富完善,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问:请谈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过程。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工作,从今年初开始筹划着手。卫生部领导对指定起草这部文件非常重视,多位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按照领导批示,卫生部医政司、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部纠风办会同中国医师协会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具体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工作。在广泛深入调研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小组于今年8月份形成了初稿。此后,起草小组多次召开座谈会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全国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以及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意见,还实地到一些医疗机构听取了部分医务人员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于考虑到涉及面广、意义重大,慎重起见,经报请卫生部主要领导同意,我们专门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个征求意见的过程,在全行业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希望全社会参与进来,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工作,反映社会群众的新期待和要求,理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艰辛,监督他们的行为。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具体适用哪些范围?
     
    答:起草过程中考虑到,虽然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也是目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社会比较关注的群体,但医务人员只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一部分,患者到医院需要接受的不仅仅是医务人员的服务,医院其他一些诸如行政管理、医技、后勤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也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损害群众利益和行业形象。因此,《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所有从业人员都纳入其调整范围,并根据不同人员的职业特点,划分为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六类,并在总则第二条对每类人员的范围也作了具体定义。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都作了哪些方面的规范和约束?
     
    答:由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不同类别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要求也不尽相同,很难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标准。因此,为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在行为规范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具体为:第二章共八条,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至八章为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还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问:如何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
    答: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了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和医师的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同时,对违反本规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以维护规范严肃性,保证有效落实。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应属于哪一类制度文件?将来以什么形式发布?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应当定位为卫生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对医疗机构从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属于卫生部门的内部管理规范,将来将以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Wednesday, December 28, 2011

    【China AIDS:7070】 CYHAA《青年与艾滋病》刊物总第五期火热出炉


    《青年与艾滋病》刊物总第五期火热出炉 《青年与艾滋病》电子版下载地址:

    目录  Contents
    特别关注

    访谈实录:艾滋病服刑人员在监狱的生活....1
    呼吁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尊重人权和采取积极现实的措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给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的公开信...2
    认识世界首次国际阴阳人论坛......3
    关于要求国家广电总局解除同性恋电影禁令和涉性节目禁令的呼吁....4
    我爱跨性别——跨性别者纪念日(TDOR)特辑......5

    青年行动

    关于开展2011第五届世界艾滋病日“空腹健身运动”的通知....7
    一人一照片,用微笑支持HIV感染者平等就业......9
    宝宝天使关爱行动..........10

    青年人物

    血祸:一个艾滋病患者的短信......11
    韩运礼的坚强之路............13

    青年探索

    艾博法律热线(AIBO Law Hotline):——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咨询专线....14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呼吁政府尽快落实民政部2009年26号文件意见......15
    关于采取切实措施救治广东省英德HIV感染烧伤患者并借此开展落实HIV感染者/艾滋病人平等就医权法律法规大检查的声明...15
    关于呼吁停止对低端性工作场所扫黄行动的微博整理.........16

    青年随笔

    中国需要重视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19
    民众“被吸毒”的背后我们该思考什么.....20
    防艾草根“三S”求生经验...... 22
    一个从中东回来的性工作者姐妹的遭遇.... ..23
    去认识一个和他们一直以来所认识的有所不同的世界...24
    华盛顿邮报:全球基金决定停止对华资助......25

    青年NGO

    香港紫藤简介............... 26
    南澳洲性工作者联合网络SIN............. 27
    《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征稿启事(长期有效)...... 28


    《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征稿启事

    (长期有效)

     

    青年与艾滋病<Youth and AIDS>是由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简称CYHAA)主办,是首个以青年人的视角和行动关注中国艾滋病公民社会的刊物。2010年冬创季刊,所有主要内容为原创,遵循基本普世价值和伦理规范。该刊致力于发出中国青年在艾滋病防治事业中的声音,记录青年在艾滋病运动中的行动,以期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并促进不同的青年人和组织之间相识、交流与合作。

    开设栏目有:特别关注青年行动、青年探索、青年人物、青年随笔、国内外NGO组织介绍等。

    社会工作与艾滋病<Social Work and AIDS>亦是由CYHAA主办,2012年春创季刊,所有主要内容为原创,遵循基本普世价值和伦理规范。该刊致力于把社会工作方法引入中国艾滋病运动中来,动员更多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入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中来,推动艾滋病的工作更加专业和分工更加明确,促进艾滋病工作人才的开发和储备;

    对于《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我们有很多不足,诚邀有志者加入我们编辑队伍,群策群力,开创一个新标点!

    我们特向参与或关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工作者、活动家和积极分子、 志愿者等征稿,以“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为主题的各类文章、评论、图片等,拒绝抄袭,但欢迎推荐文章并注明作者、出处。可针对栏目主题提供相应文章。

    由于经费原因,我们暂时不能付给作者稿费,请见谅。

    同时,我们向各界募集印刷费用,谢谢!

    稿件请发送: aidsandyouth@gmail.com  

    本征稿启事长期有效。

                                    《青年与艾滋病》刊物编辑部

    《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编辑部

                                               2011111

       

    既往刊物下载: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简称CYHAA)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始于200611日,致力于维护人类生命的健康和尊严,过推动公民在公共卫和人权广泛参与,开展艾滋病社区教育、能力建设、政策倡导、法律咨询援助、青年小额资助、反歧视等公益工作,并努力改善感染者生存状态。CYHAA以基础服务、社会行动和调查研究三条主线。

     

    总协调人:常坤

    电话:13349108944 1381072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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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7069】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律法规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律法规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228日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据《京华时报》122日《温家宝在京考察并听取外地来京上访群众意见,我国将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规》报道,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座谈中提及,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

     

        就温家宝总理提起的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艾滋歧视条款问题,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讨论法律法规是否涉嫌歧视,应当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已形成一致共识的国际标准为基础,以《宪法》公民的平等权利为核心,评估现行的涉及到艾滋感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条款。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 (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

     

    一、关于婚姻权利的法律法规

     

    200631日生效的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经社文权利公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组成家庭的权利,其婚姻权利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具体享有婚姻权利。

     

    中国卫生部1999420日下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然而,20101231日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感染者的婚姻权利。文件第十一条“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提出“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文件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对感染者婚姻权利有哪些影响?艾滋病病人会继续被要求暂缓结婚吗?如果被继续要求暂缓结婚,暂缓结婚到什么时候?

     

    《婚姻法》需要修订或明确的部分包括:《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99561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需要做重大修改,包括母婴保健法是否和现在实行的婚前自愿体检制度冲突,以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包括艾滋病患者)暂缓结婚的规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究竟应该依据《母婴保健法》还是卫生部的一个专门文件,《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规定是否互相矛盾,都需要做出专门的评估。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医学标准无权替代法律标准决定什么可以或不可以结婚,此条款违反公约精神。建议国务院、卫生部和民政部依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精神,修改或废除所有与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原则相冲突的规定。同时,中国政府应该加大大众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做好艾滋病性传播预防工作。

     

    二、关于就医权利的法律法规

     

    手术之前的艾滋病检查,导致很多感染者被拒绝手术治疗。中国各大医院,在手术之前,会对将要做手术的病人做艾滋病、梅毒、丙肝和乙肝检查。通常,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发现后,医院就以各种名义推诿或拒绝为感染者提供手术治疗。

     

    部分医院对住院手术病人的收费艾滋检测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涉嫌违规检测,侵犯病人的知情权,并可能对病人的隐私权造成威胁。同时,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医院拒绝救治HIV阳性患者,或以种种理由推诿治疗的情况,缺乏有力的惩罚、救济措施。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标准防护原则”的监督,也缺乏具体的保障。

     

     

    三、关于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

     

    中国《传染病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有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要求,但同时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含艾滋病)在涉及“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问题上,要么是限制性的,要么就是缺乏清晰的说明,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业权利保护缺乏具体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政策依据。

     

    《就业促进法》同样自相矛盾。第三十条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同时提出“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卫生部和人事部2005117日)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923日发布实施)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111日)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及其相关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客观上增加了歧视。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各地方部门的部门规章、标准也存在多处涉嫌歧视的条款,如:《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不能上岗。

     

     

    四、关于艾滋病防治中的隐私保护法律问题

     

    卫生部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出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研究,研究属地管理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正意见或明确执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属地管理带来很多隐私暴露问题和拒绝医疗问题

     

    中国实行的艾滋病检测实名制需要修改。目前,艾滋病检测需要登记被检测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妨碍人们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咨询的积极性。艾滋病疫情报告制度,重在报告疫情,而不是报告艾滋病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需要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需要明确,明确其他部门提供的艾滋病检测应该符合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同时,近期各地纷纷出台的实名制政策,如北京市微博实名制的规定、南方部分城市微博实名制的规定,影响感染者隐私保护和参与表达自己的呼声。

     

    五、关于监禁场所的艾滋病防治问题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316日)要求:“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中国政府目前在部分城市,特别是河南省,建立了专门关押艾滋病人的监狱、监室和看守所,对感染者采取隔离的政策,但羁押场所的艾滋病医疗并不完善。同时,在河南省出现复杂的情况。政府对感染者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闻不管,但对感染者的上访行动,公安机关往往严厉打击,无视感染者的合法医疗、生活诉求。

     

    鉴于目前严峻的艾滋病防治形势,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对监禁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病人权利状况进行一次调研,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依据。

     

    六、刑法中涉嫌艾滋歧视的条款

     

    今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多起以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判处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的案件,此类判决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

     

    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发生,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七、社会综合治理下的艾滋病防治问题

     

    201111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周永康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2011722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查”专题下发表标题为“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的文章,副标题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潜水无法防治,基层人员缺乏难以应对工作难度”。法制日报文章写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可能会感染谁、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何时发病伤及公众……艾滋病毒感染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对于社会良序和公众人身安全来讲,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

     

    当年河南省组织卖血的卫生官员现在主抓艾滋病人维稳工作。200995日,河南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卫生系统信访稳定工作会议”,卫生厅厅长刘学周在大会发言,提出“重点做好三类人群的稳控工作”,其中第二类“是做好艾滋病患者重复上访人员的稳控工作”。

     

    组织卖血的卫生官员刘学周表示,“做好艾滋病患者重复上访人员的稳控工作”,指出“部分地市因输血感染HIV者,近期多次发生赴京到省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主要是郑州、南阳个别县(市)的患者。”要求“密切注意这一部分(注:上访输血感染者)的动态。

     

    2011225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南阳市政法暨平安建设、信访工作会议”,南阳市政法委书记常康发表讲话,强调“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就业安置、教育救治、帮扶救助等工作。”

       

     

    就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政府部门需要尽快落实温家宝总理讲话,抓紧清理涉及艾滋歧视的法律法规条款。建议国务院、卫生部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执法实施细则,明确出现歧视情况下的处罚机制,明确执法监督举报和投诉机制,明确执法监督的责任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228

     

     

     

    附:

    1: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和卫生部的信函

    2:就监狱和羁押场所医疗、艾滋病防治问题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建议信

    3:中国“稳控”艾滋病病人

    4:致法制网、法制日报的公开信——艾滋感染者、精神障碍患者不是“不定时炸弹”

    5:周永康艾滋病日前夕谈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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