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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10月22日 下午12:09
主题: 【China AIDS:5890】 新疆自治区艾滋病法规明确感染者的诸多法律责任,推诿接诊感染者将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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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艾滋病法规明确感染者的诸多法律责任,推诿接诊感染者将受法律制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10月22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10年7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28日公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旨在“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和国务院颁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一样,新疆自治区艾滋病条例明确感染者诸多法律责任,而对感染者权利保护上,明确“推诿、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将受到警告、行政处分、吊销执业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感染者其他权利保护上依然空洞和不明确。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务院条例缺乏明确的措施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在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其他法规冲突时候,问题似乎并不好处理。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受到歧视,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相关情况的处理,缺乏清楚的指南意见,对相关责任人,缺乏清楚的责任追究机制。
国务院条例第四十一条只是泛泛地说“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但对拒绝履行责任的医疗机构缺乏具体惩罚机制。
《新疆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八条重申了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新疆条例明确感染者诸多法律责任,而对感染者权利保护上,明确“推诿、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将受到警告、行政处分、吊销执业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感染者其他权利上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感染者就医难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新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推诿、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
我们注意到,新疆条例相关婚前艾滋病检查的规定,不仅可能伤害感染者的婚姻权利,也违背了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关于自愿婚前体检的精神。
新疆条例第二十六条自相矛盾。一方面规定“ 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一方面要求“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自愿”和法律上“应当”似乎有些冲突。新疆自治区人大需要对“应该”的婚前体检予以明确的规定,并检讨这条规定的法律依据。
新疆条例和国务院条例对感染者诸多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界定,并且更加具体化。我们担心,一个权利和责任失衡的法律难以得到很好地实施。
国务院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第三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五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条例和国务院条例相比,出现一些其他有趣的变化:
1、明确艾滋病检测实名制。新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采取实名制。
2、可强行婚前体检。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新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应该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由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予以规定。新疆自治区人大通过的新疆条例获得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吗?婚前强制似乎也《婚姻登记条例》关于自愿婚前体检的精神相违背。
3、监押场所艾滋病检测是自愿、还是强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能就是强制检测。
新疆条例第四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应当通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4、把“公共场所”限定为“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限定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规定如下:
新疆条例第二十八条 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新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宾馆、旅店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5、不强迫告知。
新疆条例第三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新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被检测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将结果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征得本人同意可代为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
6、为感染者提供安全套。
新疆条例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免费提供安全套。
7、明确了公共场所安全套供应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新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宾馆、旅店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新疆第五十二条 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8、保护感染者个人隐私,但限于公务人员,对非公务人员(比如媒体)缺乏限制
新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组织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
新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向无关人员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个人有关信息资料的。
新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向无关人员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监押场所提供艾滋病治疗。
新疆条例第四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应当通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监管场所的医务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对解除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0、缺乏对民族、语言和文化敏感性的意见
新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对宗教人士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并指导、督促宗教人士对信教群众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但缺乏对多样化民族和宗教群体在语言和文化敏感性上的意见,比如提供民族语言的教育材料、强调民族社群能力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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