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7, 2011

Re: [联席会议] Re: 【China AIDS:7006】 关于艾滋病隐私权的一个评论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试图处理好隐私和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但似乎又简单和唐突,会引发很多新的问题。建议卫生部对相关问题组织多学科专家和利益相关方代表,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出台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39条的指导意见,或者提出修改条例的意见,同时提供公众健康教育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定义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是责任告知人将艾滋病检测确阳性结果及其意义告诉本人和相关人,并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的过程。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单位是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人是指为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本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

二、组织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人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负责本机构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外,负责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负责本机构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外,负责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系统及其它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本机构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

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等相关机构协助责任告知单位和责任告知人开展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

三、告知对象和时限

(一)告知对象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

2.未成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监护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二)告知时限

1.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时限:责任告知单位接到艾滋病检测阳性确证报告单后一周内(以网络直报为准)完成告知工作。对于公安、司法系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阳性告知,根据不同监管场所的情况,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管场所协商决定告知时间和方式。

2.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时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From: Wan Yanhai
Sent: Wednesday, December 07, 2011 3:43 PM
Subject: [联席会议] Re: 【China AIDS:7001】 关于艾滋病隐私权的一个评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39条需要比较正式的解释。就性传播相关问题而言,涉及感染者隐私权保护和性伴侣告知义务,如何处理,各地出现过一些混乱的情况,比如甘肃省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ent: Tuesday, December 06, 2011 4:44 AM
Subject: 【China AIDS:7001】 关于艾滋病隐私权的一个评论

http://www.infzm.com/content/65530



艾滋病,隐私不是挡箭牌

作者:柴会群2011-12-01 13:03:29来源:南方周末



我们的立法究竟是在防控艾滋病,还是在扩散艾滋病?

在世界艾滋病日(12月1日)到来之前,我从某省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处听说了这样一件事:一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结婚之后,不仅将艾滋病毒传给了其原本是健康人的配偶,还生下了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

让我惊讶的是,这位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疾控部门早就掌握。换句话说,上述悲剧是在疾控部门眼皮底下发生的。"既然你们知道他有病,为什么不告诉他的妻子?"我不解地问,"你们这样做难道不违反法律?"

"你错了,恰恰是法律不允许我们这样做。"对方叹口气说。

他所说的法律,指的是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是我国防治艾滋病的"根本大法",其中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该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这也体现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消除因艾滋病带来的羞辱与歧视。不过,正如文前所举的例子那样,由于条例过于强调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却加剧了艾滋病的传播与扩散。

就疾控部门而言,所谓"不得公开艾滋病人相关信息",在现实中就是:不得向任何除其本人之外的第三方透露病人染病的信息,其中也包括艾滋病人的配偶。也就是说,除非对方自愿,就连夫妻之间也无法得知对方是否感染艾滋病。

当然,按照条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依法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可是,就夫妻关系而言,这一规定几乎起不到任何制约作用――没有哪个人会因为自己感染艾滋病毒而追究丈夫或妻子的责任。因此,作为艾滋病人的配偶,其生命健康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对方的道德水平。也就是说,由于过于强调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条例将与病人有着密切接触的健康人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事实上,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始终面临一个悖论:公开艾滋病人的患病信息,可减少公众被感染的几率,但却影响病人本身的正常生活。条例中关于公开艾滋病人信息的禁止性条款表明,立法者优先考虑了后者,即艾滋病人的权利。

但我认为,关于任何传染病的立法,当病人的隐私权与正常人的健康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应该得到平衡的保护,甚至后者应优于前者。

过多注重对艾滋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还可能导致另一种倾向:病人隐私成为政府掩盖艾滋病疫情传播真相的挡箭牌,使得艾滋病的防治身处暗箱操作之中,这对艾滋病防控同样也有害无益。

因此,就立法而言,正确把握艾滋病人隐私权的界限至关重要。如果这一点不明确,我们可能在最基本的问题上犯糊涂:我们的立法究竟是在防控艾滋病,还是在扩散艾滋病?

(作者为南方周末记者)


--

William Schue

XiYi Institute of Cultur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新浪微博 @艾博法律热线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CYHAA) 共享网盘:http://oeo.la/I4gf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邮件组"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