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政策汇编及河南省执行情况简析
政策汇编
1、2004年4月4号 河南省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帮扶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 豫帮扶办[2004]11号《关于规范和加强艾滋病致孤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4日。河南省民政厅 豫民福[2004]6号《河南省艾滋病致孤人员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2、2004年11月10日。河南省民政厅 豫民低保[2004]3号《河南省农村因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3、2005年4月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农村因艾滋病导致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4.2004年5月15日 民政部 民函[2004]111号《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
5、2006年3月26日 民政部 中央综合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农业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民发[2006]52号《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6、2006年10月 河南省《关于加强河南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7、2007年1月19日全 国妇联 卫生部国艾办 妇字〔2007〕4号 《关于开展“12・1”关注孤儿万户爱心家庭公益行动的通知》
8、2007年8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
9、2009年2月19日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发[2009]4号《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10、2009年3月6日民政部 民发〔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11、2009年6月9日 民政部 民发〔2009〕77号《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12、2010年1月15日 新密市人民政府 新密政[ 2010 ] 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13、2010年1月22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豫民文〔2010〕27号《关于提高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标准和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定量补助的通知》
14、2010年9月2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15、2010年11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 〔2010〕54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16、2010年11月26日二�一� 民发〔2010〕16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17、2011年1月20日新郑市人民政府 新政〔2011〕5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18、2011年5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 〔2011〕59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19、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暂行办法》
20、2011年9月30日郑政办〔2011〕7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二、河南省执行情况简析
受艾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1、2004年4月4号 河南省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帮扶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 豫帮扶办[2004]11号《关于规范和加强艾滋病致孤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以及2004年4月14日 豫民福[2004]6号《河南省艾滋病致孤人员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奠定了河南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的基调:艾滋病致孤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其中生活费130元,抚养服务费30元。
——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救助的总体要求是:努力使艾滋病致孤人员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合法权益。
——安置抚养艾滋病致孤人员的三个基本途径是:家庭寄养、收养、集中供养。
——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落实的三项基本保障是:1、免费就学,即艾滋病致孤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大中专阶段比照特困学生给予救助。2、免费就医,即艾滋病致孤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全额报销医疗费用。3、提供生活救助,即为艾滋病致孤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其中生活费130元,抚养服务费30元。
2、2004年11月(豫民低保[2004]3号)《河南省农村因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自2004年10月起,我省对因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救助50元。
3、2005年4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河南省农村因艾滋病导致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我省农村因艾滋病导致的困难家庭,将全部纳入当地特困户救助范围,每人每月至少可以领取12元的补助。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也按此办法享有低保救助。
至此河南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救助政策基本定型了。此外河南省还制定医疗和教育方面的救助政策
《河南省艾滋病致孤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豫卫政[2004]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2005年春季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5]13号),2005年3月。
《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高中阶段就学的艾滋病家庭子女进行救助的通知》(教财[2005]156号),2005年3月。
4、2004年5月15日 民政部下发民函[2004]111号《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其对孤老和孤儿救助的标准是按低保标准:
要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对于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对于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孤,也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分别给予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低保金待遇,其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由福利机构依法供养。
5、2005年5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做出重要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2006年3月26日 民政部 中央综合办 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农业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等十五部委联合下文 民发[2006]52号《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孤儿救助是一项社会福利,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6、2006年4月13日民政部窦玉沛副部长在全国贯彻《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会议上要求:孤儿救助,与针对一般社会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有不同的特点,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生活保障的标准上,要坚持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考虑到孤儿成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实际需要,其保障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全额低保标准,在此基础上实施补贴,保障孤儿健康成长。
窦玉沛副部长还专门指出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交给我们民政部门的一项新的任务。各艾滋病高发省(区)的民政部门要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从大局出发,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开展工作;
7、但2006年10月河南省《关于加强河南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却将散居孤儿的救助的标准降为“五保”和“低保”标准,明显的违背了民政部等15部委文件的宗旨:
财政部门要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预算安排,建立救助资金的自然增长机制。农村散居孤儿要全部纳入“五保”范围,享受“五保”政策;城市散居孤儿比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全额发放救助金;社会福利机构和寄养家庭中的孤儿,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由当地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制定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8、2007年1月19日全国妇联、卫生部、国艾办妇字〔2007〕4号《关于开展“12・1”关注孤儿万户爱心家庭公益行动的通知》向全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在全国妇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通过地方妇联组织在孤儿所在地寻找爱心家庭,抚育、关爱艾滋病致孤儿童。其救助标准是:
每名孤儿每年平均1000元(不包括当地政府的资助)。
我们不清楚这一行动在河南各地的执行情况,
9、2007年8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艾滋病致孤人员和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享受定期定量救助,救助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和65元。艾滋病患者家庭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上述人员只能按照条件享受最高标准的救助政策,不得重复救助。
以上政策没有提及父母一方或双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儿童的救助问题,也没有单独提出感染艾滋病儿童的救助政策。只是说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可享受低保。而且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没有按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下文 民发[2006]52号《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标准执行。
艾滋孤儿也是孤儿!!!
10、2007年11月09日国艾办主任助理韩孟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河南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孙培新、全国妇联权益部副巡视员吴学华,就“关注艾滋病致孤儿童”实施方案等问题与网友进行网上交流。
河南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孙培新介绍河南艾滋病疫情及致孤儿童救助情况时讲到:
同类儿童执行的是同类标准。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每人每月给200元的生活救助。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现在救助的标准是每人每月65元,而双亲都在的,但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患了艾滋病的,这样家庭的儿童,每人每月救助30元。
这里他首次提到而双亲都在的,但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患了艾滋病的,这样家庭的儿童,每人每月救助30元。但不知道执行情况如何,估计还是按低保执行的。
当被问及还有一类艾滋病儿童因为母婴传播感染,你们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时,孙培新表示如果是父母双方不在了,肯定是因艾滋病致孤儿童。但事实上在我们普查的时候发现,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患了艾滋病,儿童自己患艾滋病的很少,所以绝大多数还都是健康的儿童。主持人表示虽然感染艾滋病的儿童数量少,但救助工作很棘手。孙培新只是简单地回答:这些儿童和成年人一样,免费给他们进行抗病毒治疗。笔者认为即便是感染的儿童很少,因为救助棘手,至少要比照孤儿救助才对,不能因为少就不救助啊!
更何况,在全国的广大网民面前,身为河南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的孙培新竟然将其冷漠和无耻显露无疑:实际上资料显示河南全省共有艾滋病致孤儿童2891人,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5878人,儿童感染者2153人。可见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和致孤儿童数量上相当的,他们是2000多个生命,涉及2000多个家庭。他们曾经鲜活的生命注定比同龄人要艰辛的多得多,却得不到应有的救助!!!河南省高官之无耻和冷漠令人发指!!!
11、2009年2月19日 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发[2009]4号《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孤儿养育标准,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12、2009年3月6日民政部 民发〔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养育标准。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育成长的需要,科学核定养育标准,制定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分类给予保障。
其中,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
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
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在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和各级财政支持,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13、2009年6月9日民政部民发〔2009〕77号《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经测算论证,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这一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河南省政府在众多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长的要求民政部民发〔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时,狡辩民政部的文件只是意见,所以可执行可不执行。那么艾滋病孤儿也是孤儿吧,2006年3月26日 民政部 中央综合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农业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等十五部委联合下文 民发[2006]52号《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也是意见,15部委的意见要不要执行呢?!其实,这两个文件的落实都是地方财政承担的。河南省政府竟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预算,一句话:不想出钱。但也有地方政府执行了相关文件,如:
14、2010年1月15日 新密市人民政府新密政[ 2010 ] 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提升我市孤儿养育水平,市政府已从2009年10月起建立了城乡一体、标准统一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15、2010年1月22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豫民文〔2010〕27号《关于提高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救助标准和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定量补助的通知》
一、将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对全省艾滋病患者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每人每月补助20元。
16、2010年9月2日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对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重点工作给予补助。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各级妇联组织要根据《关于开展“12・1”关注孤儿万户爱心家庭公益行动的通知》(妇字〔2007〕4号),充分利用社会捐助资金,在孤儿所在地寻找爱心家庭,开展心理辅导,做好抚育、关爱艾滋病致孤儿童工作。
关怀救助工作经费以地方安排为主。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在其相应的项目实施地区对关怀救助工作给予经费补充。
17、2010年11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10〕54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18、2010年11月26日民政部 财政部 民发〔2010〕161号《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19、2011年1月20日 新郑市人民政府 新政〔2011〕5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20、2011年5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 〔2011〕59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省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鉴于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比例高、残疾程度高、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孤儿现有救助标准高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地方,不得降低原执行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保障孤儿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至此中央财政已经拨款,河南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孤儿救助政策。但是并没有明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救助政策,是否按民政部 民发〔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执行。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暂行办法》出台规定自2010年起,艾滋病致孤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每人每月可获得600元补助。
父母双方因患艾滋病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受艾滋病致孤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者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其中,艾滋病致孤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每人每月可获得6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也可参照此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22、2011年7月,中央财政在下拨2011年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时,提高了对各地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达到东部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中部地区每人每月300元、西部地区每人每月400元,提标幅度超过了10%。
23、2011年9月30日,郑政办〔2011〕7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六县(市)城镇户籍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六县(市)农村户籍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鉴于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比例高、残疾程度高、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孤儿现有救助保障标准高于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保障孤儿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孤儿养育保障资金由四部分组成,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元;城乡低保180元(六县市农村低保)-340元(城市低保),以及五保等特殊群体专项救助资金;前三项不足部分,市、县(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通过以上政策分析,我们坚决要求河南省执行民政部民发〔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孙亚
2011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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