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在欢 不时见到“扫黄”新闻,不时还曝光卖淫女照片,但被处理后不少人重操旧业!这种状况在南海或许会改观。记者昨日从南海警方获悉,在严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时,他们专门出台了《教育挽救工作方案》,使失足妇女更好地回归社会。(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处理就低
14岁以下的不处罚
方案中对失足妇女的处理很灵活。方案规定,对涉黄案件的处理,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嫌疑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要从重从快审批,但对失足妇女要考虑就低不就高甚至减轻的原则。(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失足妇女卖淫原因多种多样,有的贪慕虚荣,有的则是被迫。方案中,警方要求改变执法方式,对失足妇女处理时要区分不同情形:对被犯罪分子以拐卖、强奸、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卖淫的,要迅速解救,不得进行处罚,同时启动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机制,为其治疗伤病;对不满14岁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要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诱骗、教唆卖淫或初次卖淫、无卖淫恶习的,可不予以收容教育。
不得游街
禁止公开曝光羞辱
此外,方案中规定要尊重失足妇女人格权,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此前,郑州公安局扫黄行动后公布了一些卖淫女的裸照。去年,东莞清溪一派出所公开涉嫌卖淫女的清晰照片,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众多网友认为公开照片行为很过分,至少应该给她们起码的尊严。
此次南海的教育挽救方案明确规定了要注意保护卖淫妇女和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
对未成年人
尽量缩小知情范围
从2006年起,我国新治安法规定,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而此方式一直被人诟病。(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南海在方案中规定,对被处罚的卖淫女,要征询并尊重其意见,有选择性地通知其家属;对查获的未成年卖淫女,要尽量缩小知情范围。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不得采取向其亲属通报从业情况等做法进行羞辱,避免制造家庭矛盾。
背景延伸
百余娱乐场所停业卖淫女成“企街女”
南海歌舞、桑拿、按摩、沐足等娱乐场所比较集中,容易出现“涉黄”问题,南海警方今年对这些场所进行重点整治,还出台新的相关管理办法,娱乐场所必须通过新标准重新审核验收才能营业。据悉,目前南海有31家卡拉O K夜总会、23家桑拿按摩场所、50家沐足场所,因审核验收不达标而被停业。
据悉,经过对娱乐场所的严厉打击,部分卖淫女转移至周边城市部分发廊成了“企街女”。为此,今年8月起南海开展涉黄发廊和“企街女”专项整治行动。截至昨日,共查处涉黄案件162宗,抓获涉黄人员317人,其中刑事拘留16人,逮捕7人,行政拘留218人,罚款81人。
舒 文 明 William Schue
希夷文化与社会发展事务所
XiYi Institute of Cultur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新浪微博 @艾博法律热线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CYHAA) 共享网盘:http://oeo.la/I4gf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