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6, 2011

【China AIDS:6716】 我的美国之音博客:湖北警方焚烧卖淫女“家当”

 

湖北警方焚烧卖淫女"家当"

根据媒体消息,8月3日下午3时许,湖北省襄阳市警方,对汉江沿江一带进行突击清查整治,共清理45间被指涉嫌卖淫嫖娼的"非法出租房"。据称对清理的色情按摩床等物品进行了集中焚烧。媒体报道说,"在清理一张床板时,民警发现床下竟藏匿着一整箱避孕套。打开箱子,千余只避孕套令人瞠目结舌。"媒体图片显示"散落一地的安全套。"

不仅湖北警方的行为违法,而且媒体处理警方行动的方式也违反中共当局的政策。

首先,湖北警方本次行动,不是基于被指卖淫女子的现场行为,而是集中整治,来到出租房就来抓人、抄家,并焚烧物品。警方的行动显然违法,缺乏卖淫嫖娼行为证据支持。

其次,即便这些出租房是有卖淫行为的女子们租住,租住出租房本身并不违法,出租房也是私人场所,物品为私人物品。在缺乏现场行为证据的情况下,警方突然冲进来抓人和抄家,涉嫌违反《警察法》第二十二条"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再次,焚烧私人租住房里的物品,也是这些被指卖淫女子的生活用品,湖北警方显然损坏了他人财物。2010年7月以来,中国公安部多次"要求地方扫黄需尊重人权"。当事女子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法提起索赔的诉讼。

本次湖北警方行动显然是带好了新闻采访的记者们。这也是中国警方执法犯法的特别之处。在没有现场行为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来到一组人群中或一组房屋,声称人家卖淫,不需要法庭程序审理,媒体就开始报道警方打击卖淫嫖娼的成绩了。

媒体把这些出租房称之为"非法出租房",这是不恰当的。如果出租房本身是非法建筑,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违章建筑处理。如果出租房的租住关系违反政府规定,警方需要提供租住关系非法的依据。如果出租房里有非法行为,第一需要证据支持,第二警方只能处理非法行为本身,而不是指向房屋本身,更不能随意焚烧私人物品。

最后,发布图片,显示散落一地的安全套的报道方式,违反了公安部、卫生部和中宣部等部委1998年1月8日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第1号)。该文件明确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而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湖北警方的行动打击了卖淫嫖娼人员中艾滋病防治工作,也违反公安部规定的"扫黄需尊重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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