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8, 2011

【China AIDS:6721】 爱知行起诉万网被法院驳回,案件上诉中院

爱知行起诉万网被法院驳回,案件上诉中院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88日发布

 

20113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网站被关闭后,将服务商万网公司诉至法院,725日,海淀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84日,爱知行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12月以来,北京市新闻办公室多次要求爱知行研究所删除网站上发布的一些信息,爱知行研究所坚持首先需要对方出具书面法律依据。北京市新闻办在未给出任何书面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113月中旬命令网络服务商万网关闭了爱知行的官方网站“爱知行动www.aizhi.net”。

 

412日,爱知行依法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将万网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书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26日,法院电话通知爱知行工作人员领取传票。“巧合”的是,当天爱知行北京办公室同时接到物业、税务等4个部门电话通知。527日,工作人员领取了传票,得知67日上午915分在法院38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66日端午节假期的下午,法院工作人员又电话通知“因法官生病,开庭推迟,时间另行通知”。

 

725日,海淀法院张欣法官电话通知爱知行工作人员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但并未告知具体内容。728日,爱知行工作人员到达法院后,法官才告知是“不予受理裁定书”。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而海淀法院的一审裁定时间已超过了此期限,程序已违法。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之后,又无故取消开庭,驳回裁定,前后矛盾。法官因为审理该案不幸“生病”,病情好转之后取消开庭,实在辛苦。

 

8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此案。目前上诉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附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海民初字第13107

 

原告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中盛大厦508

法定代表人万延海。

委托代理人刘伊戈,男,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助理,住处略。

 

被告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楠,女,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处略。

委托代理人武楠,女,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处略。

 

原告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知爱行公司)与被告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知爱行公司诉称:知爱行公司系万网公司运营的中国万网的注册用户,其在万网公司购买了域名,并缴纳了相应使用费,有效期到2011510日,同时还购买了相应的网站空间,作为知爱行公司网站对外宣传。2011315日,万网擅自停止对知爱行公司的域名解析及网站服务,关闭了域名的访问权限,导致知爱行公司所持有的该域名“aizhi.net”无法正常登陆,网站无法打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网公司恢复知爱行公司域名aizhi.net及网站的正常访问,并补偿知爱行公司域名自关闭至开通相应服务天数;赔偿知爱行公司被关闭期间的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知爱行公司起诉万网公司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京晶

书记员   

 

文件编号:11725-111510-136-456803

 

 

2:裁定书中法官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


爱知行控告海淀法院张欣审判员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88日发布

 

今年3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网站被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命令网络服务商万网关闭。412日,爱知行研究所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将万网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立案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法官原定于67日开庭,66日端午节假期下午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爱知行代理人,“因法官生病,开庭推迟,时间另行通知”。之后没有再开庭。725日,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11)海民初字第13107号裁定书中,在列明原告的诉求和理由之后,以“该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该审判员涉嫌枉法裁判,无故取消开庭,超过审理期限作出裁定。

 

84日,爱知行研究所工作人员向海淀区法院纪检监察办公室控告了审判员张欣。法院纪检监察接待室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书面控告意见,只听取口头意见后记录后反映。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张欣作为审判员,无视法律的基本规定,拖延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同时因为个人原因取消原定的开庭审理,在超出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之后方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由于被控告人审判活动的拖延和不作为,导致控告人公司网站已经被停止服务长达4个月,公司信誉受损严重,正常的业务受到极大影响。

 

法院纪检监察接待人员听取意见后,将其录入电脑,表示会反映至法院民三庭领导,之后会再联系。

 

海淀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接待室电话:010-6269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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