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12, 2011

【China AIDS:6730】 少女未满14岁在迪吧卖淫 称靠自己赚钱无错

 "失学"、"失管"、"失控"、"失教"被人们称为"四失"青少年,"四失"青少年中犯罪比例居高不下。一份调查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大连治安案件15%左右,占刑事案件总数30%。"光靠警方监管是肯定不够的,家庭、学校等部门都应联起手来,将'四失'青少年犯罪率降低。 "(大连)沙河口分局侯家派出所民警、团市委、青少办社会工作志愿者刘兆宏表示。

  张兰(化名)未满14周岁在迪吧陪人"溜冰"并卖淫

  "我现在不用你养活,我自己赚钱有错吗?"――张兰厉声对母亲说。

  记者是在派出所里见到张兰(化名)的,不到14周岁的张兰身材瘦削、长相甜美,在和警察、记者的聊天过程中,张兰多半是抿着嘴一声不吭,她的妈妈一直在哭泣。

  张兰的脖子上有一个清晰可辨的吻痕,"你们说说这个孩子,我该怎么教育她,什么是廉耻她都不知道了。看看脖子上的痕迹,不知道是哪个不要脸的亲的。 "张兰妈妈的情绪有些失控。"我不知道廉耻怎么了,我现在不用你养活,我自己赚钱有错吗? "张兰脸色铁青地责问母亲。

  在随后的一个小时内,张兰几乎不同母亲对话,对民警的问话也大多不理睬,她的手机不时响起,最后她不耐烦地大声问母亲:"到底回不回家了?你还有没有完?从小到大你记不记得都给过我什么?你还有资格说我吗? "说完,黑着脸,不回答在场的任何人的问话。

  张兰的父母早年离异,她一直跟着母亲生活,从2010年年底开始,张兰开始旷课并阶段性失踪,她母亲多次到派出所寻求帮助。一次,在警方努力下,将在某迪吧陪人"溜冰"并卖淫的张兰带回家。"张兰也就在家呆几天,然后再次旷课、失踪,她的母亲就再次到派出所求助,我们也非常无奈,因为张兰不满14周岁,不够治安处罚年纪,所以只能规劝、训诫后,交由其母亲管理。 "负责处理此事的沙河口区侯家派出所民警唐福才表示。

  唐福才同时还是多年的青少年工作志愿者,在其近日的笔录中,记者看到数起有关青少年男女犯罪的记录。

  "这样的案件太多了,上述违法嫌疑人中大多数是失学失管的青少年学生。往往是家长、学校管不了,过早地闯荡社会。仅在去年我所查处的治安案件中,已立案和未立案涉及到的失学失管青少年学生约有三四十人。 "唐福才介绍。

  小雷(化名)未满17周岁参与杀害出租车司机

  "姐姐,你说我出去后能找个什么工作? "―还不知道自己罪有多重的小雷问记者。

  在大连市看守所,记者采访了杀害出租车司机学生团伙中的小雷(化名)。小雷不满17周岁,案发前在金州新区某中学读书,家境优越。

  小雷的学习成绩不好,和几个同样学习成绩不好的同学整天琢磨着某一日发一笔大财。"我们先是杀害了那个出租车司机,然后将其埋在金州新区三十里堡附近一个山上,然后我们开着车到三十里堡找了个旅馆住了下来,第二天早晨将车刷洗干净后,我们开着车回到学校附近'展扬'了一圈,然后才开车逃往吉林松原。 "在松原,小雷和三个同伙(其中有一个女生)毫无躲藏之意,在租住的旅馆内大吃大喝,几日后,被大连警方在松原全部抓获。

  小雷和同伙被羁押在大连市看守所后,管教们对这些不到法定年龄,但着实凶残的嫌疑人早就见惯不怪。

  "除了整天梗着脖子和其他嫌疑人、管教作对外,小雷等人完全没有杀人了、犯罪了,对不起家人的感觉,他们还经常问我们他们还得多长时间能从看守所回家的问题,简直让人哭笑不得。 "管教任忠武介绍,在其管教的在押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青少年,"从他们和我们的对话中看,他们根本就不懂法,甚至不知道自己犯罪的严重性,看卷宗吧,这些都是孩子,都应在学校中上学,汲取知识,可实际上他们大部分是打人、捅人、杀人不眨眼的,也完全意识不到他们的无知、无畏给受害人及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 "

  "你在看守所里,最惦记的是父母吗? "记者问小雷。

  "这个没想过,我倒是挺想我的几个同学的,他们现在是不是已经期中考试了?"已被羁押几个月的小雷回答。"在看守所中,你常想的是什么问题?""姐姐,你说我出去后能找个什么工作? "小雷没回答,反倒冷不丁地问记者。

  和记者近半个小时的聊天过程中,小雷没有提到父母,也没有提到那位被他们杀害的出租车司机,倒是一直叨咕着往昔同学间的玩闹细节。按照辽宁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管理系王锐教授的说法,小雷等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及之后,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因犯罪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取的数字表明,青少年刑事犯罪已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他们心中无法,没有羞耻感,也没有公德心,混迹社会时,先是犯自认为不大的错误,这时他们的家长并没有及时、理智地进行干预或指导,这就导致了这些青少年继续在犯罪的泥潭中滑下去。 "王锐教授说。

  容留青少年犯罪者处罚过轻七成嫌疑人受网络负面影响

  "多半犯罪嫌疑人是半夜从网吧玩完出来的青少年。"

  唐福才、刘兆宏、王锐等多位多年调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专业人士表示,类似网吧、电游场所、KTV、迪吧、洗浴中心、洗头按摩等场所管理不到位,某些社会丑陋现象长期存在对青少年影响危害越来越大。

  唐福才曾多次到某些网吧、电游场所寻找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他发现电游场所涉赌很普遍。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24小时开业是常态。"我们从一些尾随抢劫下夜班女青年、抢劫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半夜盗窃街边小食品店的案件看,多半犯罪嫌疑人是半夜从网吧玩完出来的青少年。 "

  不少娱乐场所留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甚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溜冰"卖淫。有的竟打着"学生妹"的招牌来招揽嫖客。青少年便于哄骗教唆,也是不法之徒首选的原因之一。王锐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有空白,对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吸毒的业主处罚过轻,处罚起不到高压线的作用。"挣钱快是大多数女性青少年选择卖淫的诱因。吸毒-卖淫-再吸毒-再卖淫已牢牢控制了涉世不深的青少年。该现象对青少年影响危害越来越大。 "

  从有关部门的统计来看,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总数的30%以上。其中,14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有70%的未成年嫌疑人因为受互联网负面影响而犯罪。这几个数据让人触目惊心,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四失"青少年监管、帮教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流动人口子女问题突出职业中专、技校等较多发

  "最应该追责的就是家长、学校、老师。"

  团市委、青少办社会工作志愿者刘兆宏介绍,目前,流动人口的青少年失学、失管子女的违法犯罪问题也相当突出。近期曾发生过三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都是15岁,其中两人还有前科),多次拦劫中小学生,强索钱财的案件。他们要是遇到没有钱的学生就胁迫其下跪,造成有些学生怕被打被抢不敢上学,三少年两人被判实刑,一人被判缓刑。

  王锐认为,"四失"青少年中,最应该追责的就是家长和学校、老师。"某些孩子上了初中后,首先个别家长就放松了监管,认为孩子大了,可以做主了,殊不知在反叛期的青少年们这时已有了厌学、逃学的心理,再加上学校和老师的放任自流,使得这些学生更沉迷网吧、电游消磨时光。 "

  唐福才介绍,上述情况在个别职业中专,技校、民办高中等学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唐福才、刘兆宏、王锐等表示,立法滞后,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没有主管部门,缺乏监督等也是"四失"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从相关部门获悉,未来团市委、青教办将成为今后"四失"青少年帮教的主管机关。

  犯罪档案

  张某,男,1994年4月生,父亲服刑,与母亲一起生活。多次强行索要低年级学生钱财,打仗斗殴被警方查处;

  张某,女,1996年12月生,父母离婚,与母亲一起生活。常在某迪吧陪酒"溜冰"卖淫;

  姬某,女,1994年7月生,父母离婚,与父亲一起生活。多次伙同女同学到某迪吧陪酒"溜冰"卖淫;

  俩中学生因为无钱上网竟把通讯设备箱偷了当铁皮箱卖,铁皮箱价值20万,卖了150元,被判刑8年……

  相关法规

  我国《刑法》中规定,犯罪年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治安处罚管理法》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嫖娼者只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将会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看完了大连地区的这篇报道后,我陷入了沉思,让我联想到了社区中有一些性工作者以性工作者需要生存为名,来进行卖淫行为,并认为这种赚钱的行为是为了养活自己,为了生活而不得以。但是,社会上多数人还是反对卖淫嫖娼的,有的人很穷,但是很看重自己的贞操,即使给她在多得钱,她也不会去卖淫。

 

      关于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警察在搜查中,发现了大量的未使用安全套,不能以这些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不能因此为理由对场所(浴池、会所、出租屋、洗头房等)作为处罚依据,但是,公安机关在搜查中,找到了使用过的安全套,并且通过技术鉴定,上面留有嫌疑人的体液,这个安全套可以作为重要证据,来指控违法的嫌疑人。

 

    安全套不能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是指未使用的安全套不能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使用过的安全套,可以直接证明卖淫者和嫖娼者发生过性行为,可以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希望有同仁对上述观点提出法律意见。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20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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